蓝政办发〔2013〕108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环保局制定的《蓝田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蓝田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环保局 2013年7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切实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保部、发改委等七部委及省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总体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对涉水、涉气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集中开展涉重金属行业的督察,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继续深入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努力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二、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燃煤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水泥、化工等行业加大检查力度,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2.加强对县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各企业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县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各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伪造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进度,督促改造工程按期竣工验收。
3.加大对全县涉水企业排查力度。要对辖区涉水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通过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倾倒废水废液等环境违法行为的,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停产治理,媒体曝光等措施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由政府责令关闭,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集中开展涉重金属企业 “回头看”活动。对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对2009年以来,在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中已关停、取缔企业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况;对各级挂牌督办、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完成整改情况逐一核查,检查目前是否有新的环境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照《陕西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企业名单》,核查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
2.检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3.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 积极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组织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由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求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对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针对每项环境违法问题要切实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处罚到位、取缔关停到位,问题严重的,要责任追究到位。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县监察局要紧紧围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联合环保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和失职、渎职行为;县司法局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县发改委要抓好我县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落实工作,合理分解节能降耗指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协调实施废旧商品回收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县住建局要按照《蓝田县“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3)》要求,完成县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任务,将县城规划范围内90%生活污水收集进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在县城新区实施雨污分流工程和雨水利用工程;启动县城南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县水务局要全面执行省政府颁布的《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1月底完成蓝田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实施截污工程,完成灞河县城段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任务,将县城规划范围内90%生活污水收集进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并处理达标后排放。完成灞河县城段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任务;实施截污工程,将县城规划范围内90%生活污水收集进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在县城新区实施雨污分流工程和雨水利用工程。县安监局要加强尾矿库、重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程序,在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行充填排放法,从源头上消除地下采空区及尾矿库的隐患;县工商局要将发现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对政府决定关闭的排污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县供电分局要对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限电、停电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严格执行限电、停电措施,禁止向违法企业供电。其他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挂牌督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对近几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 “后督察”活动。重点检查2009-2013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至今仍未解决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由监察部门(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宣传报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五)加强信息交流。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各类信息报送工作,定期编发简报,交流经验,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布整治信息,在第一时间查处并回应有关方面在公开信息中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7月15日)
结合2013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16日至9月30日)
对涉重金属、危废产排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每月25日前按要求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挂牌督办问题本月整改进展落实情况,提交一期环保专项行动信息。
(三)督查阶段(10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迎接省市相关部门或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县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指导。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3年11月1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蓝田县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蓝田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朱 彤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 刚 县政府办主任
姚小平 县环保局局长
张日强 县监察局局长
成 员:高建周 县发改委主任
李让民 县经贸局局长
郗 源 县司法局局长
张智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利民 县国土局局长
刘军政 县住建局局长
王相武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罗养刚 县市容园林局局长
雷新刚 县水务局局长
吴志海 县环保局副局长
邓宏愿 县安监局局长
肖 达 县爱卫办主任
穆西锋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高 尧 白鹿管委会主任
王向军 焦汤管委会主任
齐 宏 县工商局局长
张鹏谋 县质监局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吴志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县环保局、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一名中层以上干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信息调度联系人:党为 电话:82736190)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印发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