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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蓝田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蓝政办函〔2013〕24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蓝田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蓝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蓝政发〔2013〕58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成立蓝田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负责督促检查全县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张西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 刚       县政府办主任


    薛延广       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高建周       县发改委主任


    刘军锋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宋选庆       县财政局局长


    张争勋       县编办主任


    张利龙       县考评办主任


    张日强       县监察局局长


    李让民       县经贸局局长


    胡长熊       县教育局局长


    张 晔       县民政局局长


    刘军政       县住建局局长


    王养军       县文体广电局局长


    周德恩       县卫生局局长


    王娟民       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穆西峰       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张岁虎       县国税局局长


    牛小鹏       县地税局局长


    齐 宏       县工商局局长


    张鹏谋       县质监局局长


    郭宏峰       县人行蓝田支行行长


    李 锋       国家统计局蓝田调查队队长


    廖小玲       县气象局局长


    张智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田西院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李 博       县统计局纪检组长


  三、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设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薛延广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县级相关部门中抽调或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设计普查方案;组织普查试点;选调和培训普查人员;组织普查前清查摸底;组织普查登记;审核验收普查表;组织数据处理和数据上报;发布普查公报和开发利用普查资料等。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经济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策划全县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协调县电视台、新闻中心等单位对经济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督促各镇、部门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协调经济普查工作的后勤保障。负责经济普查各阶段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的协调工作;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经济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按照省、市安排,做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的预算,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对普查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普查物资保障工作;督促协调各镇财政所落实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并及时拨付;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5、县考评办:负责对全县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6、县编办:负责提供全县的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负责组织人事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7、县监察局:负责对普查对象的机构、人员进行纪律教育;监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普查工作的相关法规、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经济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8、县经贸局:负责提供经由本单位管理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名录库资料;组织并协助蓝关镇做好辖区经济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9、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全县所有教育单位(公办、民办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的名录资料;督促协调各镇教育机构配合做好同级普查机构的经济普查工作;负责城区内所有教育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0、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的名录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1、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的治


  安保卫工作;及时处理普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2、县住建局:负责提供由本单位管理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并协调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经济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3、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提供文化娱乐单位(网吧、游戏厅、歌厅等)的名录资料;负责文化娱乐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4、县卫生局:负责提供全县所有医院以及个体医疗诊


  所的名录资料;负责城区内所有医院、个体医疗诊所以及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业的经济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直属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5、县文物旅游局:负责提供全县所有从事旅游活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6、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提供本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相关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7、县国税局:负责提供在国家税务系统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督促协调基层所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8、县地税局:负责提供在地方税务系统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督促协调基层所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19、县工商局:提供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督促协调基层工商所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录资料;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参与本单位的清查、普查登记工作;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做好经济普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20、县质监局:负责提供在质监局注册登记的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代码;负责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21、县人行:负责组织全县金融机构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领导小组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22、县气象局:利用电子屏幕设备,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会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