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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11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落实省市关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我县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意义十分重大。今年以来,全国发生口蹄疫疫情16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1起,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130余例,各地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人感染狂犬病病例风险增加;加之,秋冬季节又是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的高发季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各镇政府、县农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严格履行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进一步落实“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动物防疫双轨管理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村责任制,落实防疫人员和经费,明确时间和任务,认真组织村组干部和防疫人员开展防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县农业局要组织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机构人员深入村组、场户,督促指导防疫工作的开展,确保免疫效果和质量,确保我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今年秋季动物集中免疫工作从9月1日开始, 10 月10日前结束,重点防控疫病为:一疫(口蹄疫)、二瘟(猪瘟、鸡新城疫)、六病(猪蓝耳病、禽流感、狂犬病、布病、结核病、炭疽),其它动物疫病因病设防。

  (一)扎实开展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狂犬病继续实行强制免疫。散养户要坚持实行集中免疫、定期常态化补免,规模养殖场要落实免疫责任,按程序免疫。要确保动物群体强制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对鸡新城疫继续实施全面免疫,统筹做好布病、炭疽、结核等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工作。在做好免疫工作的同时,要规范填写免疫登记册和免疫档案,为防疫工作检查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二)做好免疫培训工作。县农业部门要在集中免疫前,组织做好镇、村两级防疫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工作,提高操作技能,全面提升基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县农业部门要按照省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我县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警工作,科学研判疫情形势,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要进一步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四)认真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县农业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把产地、屠宰、运输等环节的检疫关口。要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和包片制度,加强规模场的监管,认真监督落实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对没有实施强制免疫的场户,要责令整改,督促做好免疫工作。要严格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坚持标准,规范发证。严格查堵病害动物及产品流动,严厉打击乱抛病死动物及产品的行为,对病死动物及产品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 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农业、工商、经贸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及时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中出现的检疫监管等问题。

  (五)完善应急准备,及时处置突发疫情。各镇人民政府、县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程序,建立健全应急预备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秋防期间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三、加强督查,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各镇政府、县农业部门要按照防疫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秋季动物疫病防控期间,各镇要组织开展各种督促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各项防控任务。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秋季动物疫病防控期间和结束后,对全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