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134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全县农药市场和农药使用安全,切实加强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人畜安全,现就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科学使用农药的重要性,夯实监管责任
科学使用农药是保障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基础,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和安全保管储藏是各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等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各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等部门要站在对人民生命安全尽责的高度,认识科学使用农药和安全保管储藏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各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辖区监管对象和农药使用者的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乱用、滥用农药事件及农药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科学用药指导和安全储藏保管;县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宣传、培训、指导和市场监管;县工商、质监、环保、公安、市容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农药监管、农药废弃包装物的收集、处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农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加强安全使用农药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镇政府及县农业部门要针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实状况,多渠道、多形式,因地制宜地广泛开展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班、农民田间学校、发放宣传挂图、技术资料等形式,培训村组干部、科技示范户、广大农民和农药经营户。积极倡导广大群众理性生产、合法生产,坚决杜绝在经济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切实加强果蔬生产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方面加大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和管理,实行药品使用移交台账和田间用药档案登记制度,对每次使用的农药品种、使用时间、使用剂量等进行详细记录,做到农药使用可追溯、责任可查究。严格健全高毒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相关制度,坚决杜绝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证果蔬等农产品生产绿色、安全、营养。各镇政府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辖区内果蔬生产基地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强化农药市场监管,确保群众购买到放心农药
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农业部门委托的农药管理机构做好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特别要协同抓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监督管理,继续在全县农药经营单位中倡导守法诚信经营竞赛活动,进一步完善农药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守法、规范经营,确保进货渠道正规、经营产品符合要求,并指导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设立专柜,建立专帐,详细登记高毒农药来源、去向,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县农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药经营人员的农药法规政策和植保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药经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经营服务水平,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结合农事季节有针对性的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农民群众购买到放心农药。
四、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
专业化统防统治可有效减少农药使用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产品品质。小麦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比农民自防平均每亩每季要减少1~2次用药,农药使用量减少2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受到农民普遍欢迎。县农业部门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田、示范区,积极扶持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化防治覆盖率,坚决禁止乱用、滥用农药现象发生,促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快速发展。
五、切实做好施药人员安全防护宣传、农药废弃包装物清理等工作
县农业部门要大力宣传施药人员的安全用药防护知识,严禁高温时段喷药,身体裸露施药,禁止使用跑、冒、滴、漏药械,确保施药人员安全;在施药区,特别是种植果蔬田块要设立施药警示牌,防止人畜误食中毒事故发生。县环保、市容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药废弃包装物的长效收集和妥善处理工作,宣传和动员广大群众深入田间地头和公共区域,全面清理遗散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减少环境污染。各镇要积极对辖区村组群众开展农药安全贮藏保管知识宣传普及,设立农药专门储藏柜,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农药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认真做好政府财政补贴农药的使用与保管
近年来,我县连续实施了省市下达的小麦病虫害防治项目,为广大群众免费发放了一批防治小麦病虫害的高效、低毒农药产品,有力保障了粮食生产安全。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使用药剂的安全监管,督促辖区农户结合生产实际将药剂尽快使用,严防农药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今后,对政府财政补贴发放的各类农药,县农业部门要做好农药安全使用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各镇政府要加强农药使用监管,实行专人负责制,落实专人管理,专人发放,建立药剂发放、使用台账,及时快捷地发放到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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