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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148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县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每一处文物保护单位都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现就落实全县39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范围

  我县境内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8处(名单详见附表)。

  二、明确文物安全管责任

  (一)全县6处由文物部门设置的专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各自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蓝田猿人遗址,由蓝田县猿人遗址文管所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水陆庵古建筑,由蓝田县水陆庵文管所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锡水洞遗址,由蓝田县辋川溶洞管理处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蔡文姬墓,由蓝田县蔡文姬纪念馆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5、葛牌革命旧址(葛牌镇区苏维政府旧址),由蓝田县葛牌镇区苏维埃政府纪念馆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6、汪锋故居,由蓝田县汪锋故居纪念馆全面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其它33处文物部门未专门设置管理单位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定专人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开展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加强文物防盗、防破坏、防火措施,当文物安全受到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我县境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由县文物旅游局负责实施。

  三、几点要求:

  (一)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巡查,每月对辖区内的文物安全至少检查两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向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文物安全信息。

  (二)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层层落实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三)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制定乡规民约,增强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


  附件:蓝田县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39处)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