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3〕15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渭玉高速公路西安段(蓝田县)
建设工程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渭玉高速公路西安段(蓝田县)建设工程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渭玉高速公路西安段(蓝田县)
建设工程征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渭玉高速公路蓝田段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征迁工作,确保蓝田境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顺利进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蓝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渭玉高速公路蓝田段沿线被征用的村、组及其他经济组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征用土地范围内的青苗、房屋建(构)筑物拆迁、树木采伐及其他补偿费。
第三条:渭玉高速公路蓝田段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其他征迁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逐级审批、专项审计的资金管理制度及运行程序。
第四条:蓝田县渭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调办),负责依据征用土地的面积和实际核实的拆迁、占用、销毁、砍伐等地面附着物的数量,填制补偿项目权属认定表及汇总表;负责按照不同类型和补偿标准,逐项目、逐村组、逐户计算补偿费并向权属人发放。
第五条:县协调办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征迁补偿资金专户,对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同时做好资金及时兑付和全程服务,确保安全、快速、准确、无误地兑付征迁补偿资金。
第六条:县协调办对权属人为个人的补偿费支付,根据地面附着物权属认定表、征迁补偿协议及征迁补偿费支付单支付补偿费。
县协调办对权属人为村、组集体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及其他项目补偿费的支付,根据现行财务制度“村财镇管”的规定,依据审核无误的征地补偿协议转入镇财政所。
渭玉高速公路所经镇财政所代表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其他项目补偿费按照规定,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其他项目补偿费足额分配到群众手中。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在有关村组未拿出分配方案之前暂不进行分配。
第七条: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方案,经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报经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村民小组填制支取土地补偿安置费专项资金审批表,加盖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公章,由镇财政所将土地补偿安置费直接兑付到村民手中。
第八条:县协调办对其他集体或单位的补偿费支付应根据征迁补偿协议及审核无误的有效凭据转付至集体或单位账户。
任何单位、村、组不得强行要求领取大额现金;对于强行要求领取大额现金的,县协调办有权拒绝支付。
第九条:涉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的,在还没有拆除情况下,第一次补偿费的支付不得超过应付补偿费的50%,全部拆迁完后剩余补偿费一次付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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