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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蓝田县财政局
关于对全县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现就开展对全县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内容

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有房屋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房屋出租。包括店面、设备设施、培训中心、住房、土地的出租。

调查的单位包括:全县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调查的项目包括:截止2014年 2月28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含土地)经营性出租情况。

二、工作步骤

(一)单位自查(2014年3月24日—3月28日)。主管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安排布置下属基层单位的登记工作,并对本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蓝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情况调查表》(附后)一式三份,附土地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调查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基层单位,根据主管单位布置对本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情况进行登记,主管单位将本单位登记表及下属单位登记表上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所。(联系电话:82724410,联系人:杨霄)

(二)上级核查(2014年3月31日—4月11日)。县政府组织县政府办、财政局、监察局分三组对单位上报出租情况进行核查。

(三)汇总上报(2014年4月14日—4月18日)。县政府办、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汇总全县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县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本次调查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共有房屋经营性出租管理的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由一名领导负责,组织专人开展本单位调查登记工作,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真实准确。各单位开展自查活动要坚持客观实际的原则,真实上报有关情况,不能隐瞒公房出租情况,对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实按私设小金库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按时上报。调查表一式三份,基层单位、主管单位、县财政局各一份。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印制。各基层单位于2014年3月28日前上报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后于2014年3月31日前上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所。

附件:蓝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经营性出租情况调查表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蓝田县财政局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