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 田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蓝政办函〔2014〕2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公安消防大队制定的《蓝田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蓝田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4年6月)
近年来,我县相继组织开展了多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维护了我县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但目前仍有多家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整改销案,对全县公共消防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为全力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六项整治措施”,即:政府牵头综合整治、部门联动推动整治、多警联勤合力整治、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市场经济手段整治、社会舆论监督整治。务必做到“四个必须”,即:对已排查出并责令整改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尽快整改销案;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全部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必须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组织新闻媒体曝光,推动落实责任,督促尽快整改。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彻底摸清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蓝田县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陈旭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局长魏随康同志担任,成员由各镇、各管委会、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局长尚保利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樊均益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县、镇、村(街道)网格化排查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对检查中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火灾隐患突出的城乡结合部、棚户区以及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集中连片区域,要联合县国土、住建、工商、安监、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明确行业监管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
(二)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成立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组,开展集中整治、综合治理。6月23日前,对已排查出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重新进行梳理,对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但未确定的依法依规确定,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建立工作台账。
(三)对新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火灾隐患具体情况以及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研判,签订整改责任书,逐个确定整改计划。对集中整治工作发现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求单位必须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并将整改方案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查。
(四)县住建、安监、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文物旅游、财政、粮食、经贸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组织开展对直属单位和行业内管理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县住建局要加强在建施工工地和违法建筑的排查整治,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施工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取缔。
(六)县公安机关要动员治安、消防、派出所等警种开展联合作战,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放到火灾多发、问题集中连片的区域,全面开展清查排查,要落实“实名制”排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七)各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落实消防工作履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等“三项备案制度”,将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工种和每个人员身上。
(八)利用主流媒体和门户网站、微博等设立重大火灾隐患曝光台,对未整改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集中曝光,对新查实的所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随时进行曝光。
(九)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县公安消防大队设立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要全天候接收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对于举报重大隐患的,一经查实、要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热情,形成群防群浓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各部门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将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加强消防现实斗争、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依法依规,从严整治。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凡符合判定标准的,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不能“避重就轻”,坚决防止“好整改的确定,整改难度大的不确定”。要提高政府挂牌督办的权威性和媒体曝光的震慑力,应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向政府书面报告,应通过媒体曝光督促整改的,一律曝光。
(三)统筹兼顾,整体推进。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等重点工作、基础工作结合起来,通过专项行动牵引和带动基础工作,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严格督查,落实责任。在专项行动督导检查中,县政府将对问题突出、隐患连片的地区进行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肃通报批评。凡是应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不确定,应该整治的不整治,应该曝光的不曝光,发生火灾一律严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从6月起,每月26日前各职能部门向县政府和县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阶段性工作报告,9月30日前,上报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印发
附件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前言
本标准的4.2、4.3、4.6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阚强、吴丹、马锐、吴雪佳、王伟、殷李革、黄振兴、庄文遥、严洪、湛宝华、丁波、归小平、魏利军、徐浩良、倪照鹏。
引言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12268、GB13690、GB/T14107、GB50045、GB50067、GB50074、GB50084、GB50116、GB50156、GB50157、GB50222、GBJ1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重要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4总则
4.1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4.2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3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4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5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可以立即整改的;
b)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6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5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6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6.1综合判定要素
6.1.1总平面布置
6.1.1.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6.1.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6.1.1.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1.1.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1.1.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1.1.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防火分隔
6.1.2.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6.1.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6.1.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6.1.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6.1.3.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6.1.3.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6.1.3.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除5.4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1.3.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1.3.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6.1.3.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6.1.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1.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消防电源
6.1.6.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1.7.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1.8其他
6.1.8.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6.1.8.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综合判定规则
6.2.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6.2.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上。
6.2.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综合判定步骤
6.3.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6.3.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6.3.3按照4.6的规定,对照6.2规则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3.4对照4.5的规定进行核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5]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7]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8]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9]公通字〔1996〕82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