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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让广大群众切实得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林业局依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蓝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调查清底,核实基础数据,核算分解到户,组织填写兑付资金到户明细表及监管合同等,务必于2014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付工作,并及时将兑付情况报送县林业局。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蓝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

(蓝田县林业局 2014年7月)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09〕86号)和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森林分类、区划为基础,完善配套政策,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生态和产业体系的形成,建设生态文明,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补偿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依据

(一)蓝田县2004年《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二)蓝田县2007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区划界定成果图和分区位的各地类统计表。

(三)各林权主体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给的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和林地承包合同书。

(四)公益林管护与监管合同书。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及面积

对区划界定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林地,并且在林改期间以林权证形式确定到经营者、集体、单位、个人的公益林。

全县现有林地面积175.9万亩,界定生态公益林面积1244791.5亩(其中国有公益林面积128053.5亩,集体所有公益林面积1116738亩),本次纳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1066419.3亩(见附件1)。

五、补偿标准及对象

国有公益林按照国家补偿标准兑付。集体公益林根据国家、省、市,拨付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费两项相加,按照每年每亩地的补偿平均数,实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统一标准进行补偿,其标准为:2011年每亩2.07元,2012年每亩4.61元,2013年每亩6.32元,以后按照补偿资金拨付情况逐年兑现。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公益林所有者并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单位,或村组集体的,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管护人员管护费,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它相关支出。

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付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林地所有者属于村民小组的,组上无账户,可通过协商由村委会代为领取。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林权证》或双方合同约定为依据。对林改过程中个别林地、林木所有权存在争议,没有确权发证的,要先调解争议,理顺权属关系,确权发证后,再按照程序兑付生态效益补偿金;对确权发证后,群众意见大,矛盾较为突出的,要按照林改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妥善解决后,再按照程序兑付生态效益补偿金。

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操作程序

(一)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

国有林场的公益林由县林业局同林场签订监管合同;公益林权属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或联户的,股份制经营的,由镇人民政府同村委会签订管护合同再由村委会同村民小组签订管护合同;公益林使用权属村民个人的,或大户承包的,由村民小组同个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见附件6)。

(二)确定补偿基础数据。

各村民委员会依据林改档案资料《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册》及对应的林权证记载的面积、地类,以经营主体为单位(集体或个人)分宗地确定应补偿的实际面积。

(三)资金核算到户。

以村为单位,按照村(组)经济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村(组)内联户、股份合作、其他承包方式大户或单位等经营管护的公益林面积,依据补偿规定标准分宗地核算到各经营主体(单位、个人),必须以村为单位核算,逐户填写《蓝田县生态公益林(均山到户、联户、股份)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到户明细表》、《蓝田县生态公益林(大户承包)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到户明细表 》(见附件3、4)。

(四)资金到户明细公示及审核。

补偿到户金额确定后,由村委会负责将资金到户明细表在各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见附件5),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出具村委会主任、监委会负责人(无监委会的可由3名以上群众代表)、镇政府包村干部签字的证明材料和补偿基金到户明细表,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审核。

(五)资金兑现到户。

每年12月31日前,县财政部门要依据资金到户明细表,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拨付到各有关账户中,涉及农民个人的补偿资金实行“惠农补贴一折(卡)通”的方式兑现。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给各镇政府,各镇政府按政策规定补偿给林地经营主体。

八、建立系统规范的档案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实行县、镇、村三级档案管理体制。村委员上报的到户明细表必须复印四份,县、镇、村各留存一份;监管、管护合同一式四份按照县级签订的县上留存,属镇签订的镇上留存,村组签订的留存村委会,逐年专盒专柜存档;县林业主管部门将生态效益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原始资料、表册、图纸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审计的各类材料、会议记录和有关资料分门别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分年度装订入盒,存入林改档案室永久性保存,要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集体公益林补偿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推动公益林建设与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有关政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工作中要做到严肃、严谨、严密,认真做好补偿资金兑付等工作,确保农民满意,农村稳定。

(二)加强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

县政府成立全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县长任组长,县财政、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补偿基金要做到专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时足额直接兑现到农户个人账户,严禁克扣截留或以各种名义拖延兑付期限;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人和事要及时纠正和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小组每年要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县林业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联合向市财政局、林业局报送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偿基金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市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情况(包括管护人员构成和护林情况,以及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情况);本年度公益林管护计划;本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市级补偿基金申请;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情况等。

(三)强化集体公益林经营管护检查。

签订管护合同和监管合同的甲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定期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管护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镇林业工作站要对公益林管护情况不定期进行巡视检查,依法查处纠正各类违规案件,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情况及时抽查,并建立稽查指导的长效机制,使管护和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管与检查。

(一)补偿基金监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和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的经济补偿。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省级和市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二) 抽查与检查。

1.抽查。上级财政、林业部门将根据县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补偿基金。上级林业部门按事权将对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征占用情况适时抽查。

2.检查。上级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每年都将定期检查补偿基金落实情况,检查内容为:(1)组织领导情况。检查区划界定及生态效益补偿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开展情况。(2)区划界定落实情况。按事权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图、表、册、以及管护与监管合同等是否完整规范。(3)计划完成情况。中央及省、市、下达补偿面积、资金完成量。(4)资金拨付与到户情况。是否足额及时将补偿资金划拨到各级各类经营主体账户。(5)自查整改情况。对存在问题是否进行整改。(6)补偿档案建立情况。补偿资料是否完备,分类整理是否规范。(7)群众满意度。补偿受益人对补偿过程及结果是否满意。

(三)处理与处罚。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对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中央、省市补偿基金,违反本方案的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上级有关部门将同县财政局、林业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林业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1、各镇公益林面积及兑付金额表

2、蓝田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01 )年度资金兑现汇总表

3、蓝田县生态公益林(均山到户、联户、股份)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到户明细表

4、蓝田县生态公益林(大户承包)效益补偿资金兑现到户明细表

5、公益林生态补偿基金到户公示情况证明

6、公益林管护合同和监管合同各一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