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4〕6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环保局编制的《蓝田县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蓝田县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县环保局 2014年8月)
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七部委及省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总体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围绕全县环保工作,全面把握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的新要求,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加大涉重金属行业、医药制造行业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环保优化发展。按照执法重心下移、上级强化督查的工作思路,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依法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杨西羊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等部门一名中层以上干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信息调度联系人:郝瑛 电话:82736190)
二、 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各部门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和《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要求,县政府将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一是检查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和限时推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县发改委加快推进落后产能退出,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积极推动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强对小寨顺宇水泥生产线关闭的督办工作,确保关闭工作按期完成。
二是检查相关部门统筹部署对辖区内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辖区内水泥、燃煤锅炉现有除尘器按期提标改造,推进水泥、化工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三是检查相关部门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4年10月底前完成29台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四是检查相关部门按照《蓝田县“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要求,督促淘汰辖区年内计划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工作开展情况。推进县城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五是检查相关部门按照《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要求,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具体措施的进展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实行煤炭消费量目标责任管理,加大目标考核和监督力度;严格落实煤质控制要求,加强燃煤企业煤质的检验、抽查力度,严控燃烧劣质煤。加强对烧烤摊点、夜市的监管,完成城区居民用蜂窝煤炉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六是检查相关部门结合《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分工,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任务的完成情况。县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的长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按其责任分工,进一步夯实责任、协调联动,制订所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方案和时间表,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2.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以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为重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区域性环境污染问题。
重点对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五小”、“十五小”企业,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餐饮服务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储煤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及预拌砂浆企业等污染源,使用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等重点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
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烟气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对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强对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扎实做好《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舆论宣传、学习培训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将环境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的监管体系,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燃煤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水泥、化工等行业加大检查力度,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2.加强对县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各企业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进度,督促改造工程按期竣工验收。加强对县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各企业污水处理站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伪造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3.加大对重点区域的环境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创新环境执法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采取日查、夜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企业实施专项整治。强化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重点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制,加大监测频次和监察力度,对环境违法企业要在媒体公开曝光;加强主动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扭转被动执法的局面。
4.加大对全县涉水企业排查力度。对辖区涉水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通过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倾倒废水废液等环境违法行为的,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停产治理,媒体曝光等措施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责令关闭,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集中开展涉重金属企业 “回头看”活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照《陕西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企业名单》,核查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对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对2009年以来,在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中已关停、取缔企业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况;对各级挂牌督办、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整改情况逐一核查,确保无新的环境隐患和违法行为。
2.检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取缔情况(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停产整治情况;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停止生产落实情况;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停产整治情况(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停产整治情况;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确保整改到位。
3.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和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群众反映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组织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求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对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针对每项环境违法问题要切实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处罚到位、取缔关停到位,问题严重的,要责任追究到位。
四、工作职责
县环保局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工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县发改委要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落实工作,合理分解节能降耗指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协调实施废旧商品回收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县监察局要紧紧围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联合环保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和失职、渎职行为;
县司法局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县住建局要按照《蓝田县“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将扬尘污染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12月底前完成南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并确保正常运行,负责城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完成灞河(蓝田城区段)生活污水全收集工作;
县水务局要按照《蓝田县“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要求,10月底前完成2个大冲洗再生水取水点建设任务,负责城区外污水管网建设,完成灞河(蓝田段)沿线生活污水全收集工作;
县安监局要加强尾矿库、重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开展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制度,在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行充填排放法,从源头上消除地下采空区及尾矿库的隐患;
县工商局要将发现的涉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对政府决定关闭的排污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供电局要对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限电、停电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严格执行限电、停电措施,禁止向违法企业供电。
其他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做好媒体宣传和监督工作。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强化信息交流。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专项行动的各类信息报送工作,定期编发简报,交流经验,按要求及时、准确公布整治信息,在第一时间查处并回应有关方面在公开信息中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对近几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活动,重点检查2009-2013年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至今仍未解决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7月31日)
结合2014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对涉重金属、危废产排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每月25日前按要求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挂牌督办问题本月整改进展落实情况,按时提交每月环保专项行动信息。
(三)督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迎接省市相关部门和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县专项行动工作的督查、指导。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4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蓝田县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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