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4〕91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民政、公安、城管、市容、交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落街头的危重病人,(含被遗弃的婴儿和残疾儿童中的危重患者),都应及时联系蓝田县急救中心(120)。县急救中心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患者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或(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治疗。
接收医院在抢救治疗的同时应迅速了解患者家庭住址和亲友基本情况,经调查确认,有家属(亲友)或单位的应通知其家属(亲友)或单位派人办理救治手续;无家属(亲友)或无单位的流浪乞讨者应及时通知县救助管理站(029-82728330),由县救助管理站派人甄别,确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县救助站向救治医疗机构出具“蓝田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介绍信”(见附件)。
二、蓝田县人民医院为收治我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对蓝田县急救中心送往抢救治疗的危重病人,定点医院必须积极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等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可送达就近医院救治,医院不得拒绝收治。产生的医疗救治费用,在治疗结束后救治医院凭“蓝田县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救治介绍信”和各种费用单据,到县救助管理站审核报销。
三、定点医院对属于救助范围的危重病人,在治疗中应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计费。应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院出院手续、治疗过程、住院明细账单以及结算凭证、票据等),以作备查和结算凭据。在医疗服务收费上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按定点医院的报销程序处理。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病情好转或病愈出院时,由医疗救治医院通知县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发生的救治费用每季度末到县救助管理站审核报销。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签发死亡证明,经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后,通知县救助管理站按无名尸体及时予以埋葬或火化,不得拖延。
六、县财政局要按上级要求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按时拨付救治产生医疗费用。县民政局要严格审核手续,做到专款专用。
七、县公安局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流浪人员的信息查询工作。
八、县教育局要及时安排病愈出院的流浪未成年人就近方便就学。
九、县电视台要及时播放寻人启事,协助搞好流浪人口的信息查询工作。
十、县民政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市容园林局等部门依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我县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附件:蓝田县救助管理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救治介绍信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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