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爱卫办制定的《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县爱卫办   2014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投入为主、镇村集资为辅的原则,建立市县财政补助、镇村筹集补足,政府主导、分级负担的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59.3万人)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市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并列入财政预算。镇村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确保能够满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市县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由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镇都要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台账,按照工资、设施购置维修、垃圾清运等项目,分类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保洁员工资。县财政补助资金除弥补保洁员工资不足外,主要用于环卫设施购置、维修及垃圾清运处理补助。镇村筹集的资金,由镇(村)管理,分级使用,用于环卫设施添置、更新、清运队运行经费及保洁员工资补助等。

  第七条  镇环卫所、垃圾清运队、垃圾处理场运行经费,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以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计算到各镇村。

  第八条  运行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各镇环卫所按照实际支出,每季度末到县爱卫办报销该季度支出。

  第九条  保洁员工资,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每人每年12元标准计算到镇村。

  第十条  县爱卫办根据各镇确定的村保洁员人数、工资金额、每月考核(扣发)情况,分月将保洁员工资打入其银行卡中。

  考核后扣发的保洁员工资,返拨至镇政府用作清运、保洁工作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爱卫办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农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县镇要加强对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环卫设施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运用科学合理、充分发挥效益、使人民群众满意。

  第十三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监管、环卫所审批、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县爱卫办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每半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滞留、挪用、少拨等违规现象,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等细则,并报县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