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爱卫办制定的《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县爱卫办 2014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投入为主、镇村集资为辅的原则,建立市县财政补助、镇村筹集补足,政府主导、分级负担的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59.3万人)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市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并列入财政预算。镇村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确保能够满足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市县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由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镇都要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台账,按照工资、设施购置维修、垃圾清运等项目,分类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保洁员工资。县财政补助资金除弥补保洁员工资不足外,主要用于环卫设施购置、维修及垃圾清运处理补助。镇村筹集的资金,由镇(村)管理,分级使用,用于环卫设施添置、更新、清运队运行经费及保洁员工资补助等。
第七条 镇环卫所、垃圾清运队、垃圾处理场运行经费,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以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计算到各镇村。
第八条 运行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各镇环卫所按照实际支出,每季度末到县爱卫办报销该季度支出。
第九条 保洁员工资,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每人每年12元标准计算到镇村。
第十条 县爱卫办根据各镇确定的村保洁员人数、工资金额、每月考核(扣发)情况,分月将保洁员工资打入其银行卡中。
考核后扣发的保洁员工资,返拨至镇政府用作清运、保洁工作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爱卫办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农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县镇要加强对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环卫设施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运用科学合理、充分发挥效益、使人民群众满意。
第十三条 各镇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监管、环卫所审批、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县爱卫办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每半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滞留、挪用、少拨等违规现象,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工作流程等细则,并报县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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