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蓝政办发〔2014〕9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爱卫办制定的《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蓝田县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县爱卫办 2014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环境卫生存在的垃圾围村、围路、围河、乱倒、柴草物料乱堆乱放等突出问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持续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地区,包括镇政府驻地、集镇、农村居民点、河道两侧、城中村、公路沿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环境卫生,主要指农村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整治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是所辖区域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环境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镇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分别是所辖区域环境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域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办法,成立机构、组建队伍、落实责任、保障经费、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督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容园林部门要做好镇村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的业务指导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产权范围的清扫保洁管理和垃圾收集处理。
水务部门要加强主要河道、灌溉渠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灌溉渠产权范围内垃圾清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权对危害农村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县爱卫办主管全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资金管理、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九条 镇政府设有环境卫生管理所,由分管镇领导担任所长,相关人员为成员,在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设专门管理岗位。
镇环卫所的主要职责是: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落实本镇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设施建设、经费筹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本镇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考核评价,负责保洁员和垃圾清运队的管理和各项卫生创建工作。
镇政府要确保环卫所有能够满足管理本镇垃圾清运和保洁队伍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细化本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可行的清运队、保洁队管理奖惩办法,明确责任区划分、运行机制、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十条 镇环卫所下设垃圾清运队,清运队一般由2-3人组成,确定司机及随车清运员。
镇垃圾清运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镇各村定点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巡回清运,负责垃圾场垃圾的填埋覆盖工作。
第十一条 镇环卫所负责管理保洁员队伍。由镇政府根据各村人口、工作量、地理条件和补助收入等情况,参照每500人设一名保洁员的标准,合理确定保洁员人数、工资标准和保洁职责范围。
保洁员的配备应坚持精干高效、提高待遇的原则,配备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人员,保洁区域可打破村组界限,统一安排。
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组建稳定的保洁员队伍。可首先从低保户、贫困户中选用。保洁员由镇招聘、镇管理,并按年度签订合同。如有调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花名册(含保洁区域)报县爱卫办备案。
保洁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通村道路、村内街巷、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清除杂草、清理水渠,收集农户及村内垃圾,捡拾乱扔的垃圾,督促农户遵守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 村委会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由村主任负责,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学校校长、退休职工等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员。
村委会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规民约和村内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的制订落实,负责村内垃圾收集点、填埋点的设置和建设管理,负责村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引导监督实施垃圾定点收集,划分农户卫生责任区,开展卫生评比,督促清理场院、林地、沟渠等地点垃圾杂物,负责保洁人员监督及保洁效果的检查考核等。
第四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县政府一次性投入为各镇配备垃圾转运车辆。人口在2.5万以下的镇配备1辆、2.5万以上的镇配备2辆。根据环卫工作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逐步推进镇村环卫设施建设。
各镇要充分发挥转运车辆作用,做好设施养护工作。
第十四条 各镇村都要配备能够满足卫生作业需要的清扫保洁工具(扫帚、铁锨、三轮车等)。
第十五条 各村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场所固定的要求,每20户设置一个垃圾桶。每个村、组(居民点)都有位置固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垃圾转运箱或密闭式垃圾收集池)。镇政府机关、镇区企事业单位均应设有密闭的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条 各镇要按照因地制宜、相对集中、方便运输、远离住户(500米以上)、远离水源(100米以外)的原则,科学选址,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镇垃圾填埋场运行周期应在5年以上。暂不具备集中建设垃圾填埋场的镇,可采取分片或联村的方式建设垃圾填埋场。岭区和偏远村组,可利用干沟覆盖、挖坑填埋等办法处理生活垃圾。
县垃圾填埋场无条件接纳周边及城中村生活垃圾处理,转运者要听从指挥。
第十七条 镇垃圾清运队、保洁员均要佩带标志、挂牌(或着装)上岗、规范管理、安全作业、文明服务。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农村垃圾处理积极推行户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环境卫生工作运行机制。偏远、山岭、居住分散的地方,宜采用户保洁---户收集(坑埋)---村处理的辅助模式。
第十九条 农户、店铺按照划分的卫生管理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自觉对房前屋后、院落进行清扫保洁,将垃圾收集并运送到收集点或由保洁员定时收集;保洁员对通村道路、村内道路、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收集农户及村内垃圾;镇清运队负责将各村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垃圾台)垃圾集中转运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要按照坚持标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在设施建设、配备上优先考虑集镇、城乡结合部、主干公路沿线村庄。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制度。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集,建筑垃圾定点倾倒,禽畜粪便不影响周边群众。
第二十二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要按照“八无四净”的要求,做到政府驻地、村庄周围、河道两岸、公路沿线两侧无曝露垃圾;河道、渠塘、水沟岸坡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上无乱贴乱画和各种野广告;提倡农户圈养家禽家畜;村内和公路两侧无乱占、乱建、乱搭和建筑物严重破损现象;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房前屋后无建筑废料堆、渣土堆、粪堆、柴草堆等乱堆乱放现象;污水要暗渠排放,灶间、圈舍污水排放有排放管道,无污水横流;绿化整齐,完好美观,无杂草垃圾。切实达到路面街面干净,建筑物立面干净,沟渠水面干净,环卫设施干净。农户、店铺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包环境卫生、包管理维护、包门前秩序,做到门前干净整洁、院落整齐有序。
各镇村要加强污水治理,加快旱厕改造步伐,农户有无害化卫生厕所,集镇有符合标准的公厕。
第二十三条 各村要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和卫生管理制度,印发到每户村民和工商户手中,并在村内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固定公示标识,并设置有固定醒目的村保洁员和村组干部责任区公示牌。
第七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府投入为主、镇村集资为辅的原则,建立市县财政补助、镇村筹集补足的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59.3万人)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市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并列入财政预算。镇村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筹集管理资金,确保能够满足本镇村环境卫生工作需要。
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保洁员工资。县财政补助资金除弥补保洁员工资不足外,主要用于环卫设施购置、维修及垃圾清运处理补助。
镇村征收筹集的资金,由镇村管理、使用,用于环卫设施添置、更新、清运队运行经费及保洁员工资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 镇环卫所、垃圾清运队、垃圾处理场运行经费,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以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计算到各镇村。实行总额控制,由各镇按照实际支出,每季度末到县爱卫办报销该季度支出。各镇应对偏远、分散地方垃圾填埋费用根据实际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保洁员工资,按照2013年末农村实有人口数字,每人每年12元标准计算到镇村。
第二十七条 县爱卫办根据各镇确定村保洁员人数、工资金额、每月考核(扣发)情况,分月将保洁员工资打入其银行卡中。
考核后扣发的保洁员工资,返拨至镇政府用作清运、保洁工作奖励。不按时报送月考核情况,造成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影响正常工作的,追究专干、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镇政府驻地环境卫生整治,根据各镇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镇区(集镇)、城中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由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镇政府都要建立农村环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台账,按照工资、设施购置维修、垃圾清运等项目,分类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条 镇政府驻地、集镇、城中村、旅游景点、企事业单位的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要按照有偿服务、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镇政府安排,足额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必须把环境卫生工作当作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发展的重要措施,放在突出位置,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第三十二条 县爱卫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滞留、挪用、少拨等违规现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对卫生整治效果不明显、工作运行不力的,进行专项审计、督查。
第三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把各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考核办、爱卫办组织考评。主管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落实排名通报制度,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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