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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5〕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五项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蓝田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五项机制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各部门分别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为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蓝田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研究审定全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措施和工作方案。2、协调解决全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大事项和问题。3、总结推广全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验和做法。4、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职责和任务完成的情况并进行考核。5、负责有关信息收集、整理、报道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蓝田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具体职责见附件。

第三章  排查化解机制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本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并建立排查化解台账。对于涉及多个成员单位,本单位无法化解的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联合处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分析研判机制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问题,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为预存企业所有,用于支付预存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实行专款专用,由人社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工程完工后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及时返还预存企业。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第十四条  对各镇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或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欠薪案件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相关镇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应迅速到达现场,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和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七条  住建、交运、水务、扶贫办、统筹办等部门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的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协助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屡次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恶意欠薪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法及时清除出本地市场。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事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十九条  信访、监察、工商、司法、财政、工会、国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镇政府、管委会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出现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或通报批评,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处置不当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蓝田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蓝田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陈旭辉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召 集 人:赵  刚  县政府办主任

     胡新志  县人社局局长

成  员:王再民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军  县总工会副主席

     樊念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日强  县监察局局长

     高建周  县发改委主任

     宋选庆  县财政局局长

     刘军政  县住建局局长

     赵伟涛  县人社局副局长

     柳海峰  县信访局局长

     刘克林  县国土局局长

     王民刚  县交运局局长

     雷新刚  县水务局局长

     齐 宏  县工商局局长

     郗 源  县司法局局长

     王高峰  县扶贫办主任

     房晓志  县统筹办主任

     穆西锋  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王向军  焦汤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孙 林  白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张 旭  西北家具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许少衡  蓝关镇镇长

     贺新锋  华胥镇镇长

     瞿宏斌  泄湖镇副镇长(主管副镇长)

     周 锐  三里镇镇长

     张 伟  普化镇镇长

     寻 伟  玉山镇镇长

     李晓鹏  安村镇镇长

     季彰峰  前卫镇镇长

     李 玮  孟村镇镇长

     张平章  汤峪镇镇长

     潘 晔  小寨镇镇长

     韩岳恒  焦岱镇镇长

     张 辉  史家寨镇镇长

     赵波浪  厚镇镇长

     张 森  三官庙镇镇长

     姜小刚  金山镇镇长

     耿红波  灞塬镇镇长

     张建昌  九间房镇镇长

     蔺 元  蓝桥镇镇长

     王 涛  辋川镇镇长

     肖晓鹏  葛牌镇镇长

     黄 辉  玉川镇镇长

     陈永红  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办公电话:82723104),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赵伟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永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处理各自主管、审批的工程项目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其他工程纠纷,切实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1、县人社局:负责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法监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县政府交办及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县住建局:负责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蓝田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未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对在建且未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督促其及时办理保证金预存手续。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劳务分包公司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3、县信访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接待,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予以处置。

  4、县公安局:与人社部门建立行政司法联动,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和分包商,组织开展违法犯罪侦查;对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讨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协助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5、县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案件审判文书的执行,切实提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

  6、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时的资金审核工作。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建设单位利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批准该建设单位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并责令其提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行性方案。

  7、县监察局:负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要求及时清理工程款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乡镇及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8、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部门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对列入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要及时调度资金,保证资金支付到位。

  9、县国土局: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及开发企业,不得批准新项目建设用地。协助人社部门处理非煤矿山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10、县工商局: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及劳务派遣公司,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准确的向联席会议提供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

  11、县司法局: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2、县交运局:严格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责任;负责交通系统各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时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3、县水务局:严格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负总责的责任;负责水利系统各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时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及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4、县扶贫办、统筹办:要督促各自主管项目上的企业及时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否则不得批准开工。在工程款拨付中,必须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才能拨付工程款。

  15、县总工会: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16、各管委会、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抄报:市人社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