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函〔2015〕8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国1%人口
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4〕167号)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我县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是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国务院决定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调查,全面掌握了解2010年以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抽取约15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调查人口数约为全县总人口数的1%(约5万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抽样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蓝田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见附件),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调查职责积极主动承担任务,共同搞好抽样调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调查所需经费的保障;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保证数据质量的政策;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划变动等方面的资料;工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承担调查任务的镇人民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要充分认识本次调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建立相应机构,并按照有关要求,选聘一批高素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准确、及时、全面完成1%人口抽样调查任务。
五、经费保障
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适当补助的原则,由县、镇两级共同负担。各镇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内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镇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在落实“两员”报酬上充分考虑本次调查“两员”素质要求较高、选聘难度大、用工成本上升等实际因素,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人员素质和工作进度,不能出现拖欠“两员”报酬的现象。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电视、网络、板报、横幅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镇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调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调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要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镇政府和工业园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调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把人口抽样调查列入2015年度重点工作事项,层层签订责任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调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附:蓝田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附件:
蓝田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西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薛延广 县统计局局长
高建周 县发改委主任
李毅安 县计生局局长
樊念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刘军锋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瞿 朗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 强 县教育局副局长
庞新志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力伟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伟涛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杨胜利 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贺建军 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正志 县文体局副书记、纪检书记
樊鹏勃 县农业局副局长
田西院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李 博 县统计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局长薛延广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该阶段性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即撤销。
抄送:市统计局。
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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