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5〕2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以满足新就业大学生、经商、创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县保障房建设销售实际,借鉴其它区县做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保障性住房销售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并调整购置型保障房(一线职工住房、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1、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人员(凭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
2、新就业无房职工(人社局认定或工作单位认定);
3、进城务工、经商、创业及外来务工满半年的人员(由工商部门、所辖社区或所在工作单位认定);
4、单身人员年龄满22周岁。
5、将购置型保障房作为城改、棚改、扶贫、移民搬迁用房销售。
二、取消购置型保障性住房收入准入标准
按照《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13〕171号)精神,原我县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调整与西安市级部门执行统一标准,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限价房(一线职工住房)、经适房保障房对象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限价房(一线职工住房)2500元,经适房1515元;两人及两人以上家庭按上述标准的1.1倍分别执行;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标准的1.2倍执行。为促进购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取消购置型保障性住房收入准入标准,以满足更多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三、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含一线职工住房和限价房)和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项目实行并轨管理
按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精神,将我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含一线职工住房和限价房)和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项目并轨,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个人产权为个人实际出资部分,政府产权为土地及土地收益及相关税费减免部分。房屋价格定为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的90%,实行统一销售指导价,指导价格以县物价部门重新核定后报政府批准为准。
四、蓝田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项目保障面积及上市交易规定
1、蓝田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再核定审批面积,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所购房屋按实际购买面积保障。
2、取消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上市交易需补交差价款的标准,按当前市场商品房售价与原合同售价的差额相应缴纳,补交差价款(含土地收益金等)后将房屋登记为普通商品房产权。缴纳标准按照年份确定,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贰年内购房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两年之后恢复执行原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按合同房价的10%征收。
五、简化申报审核程序
1、将三审核三公示程序简化为二级审核,即由购房者所在单位、社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核出具相关证明后报县住建局终审、公示。
2、县林业局2011—2012年在蓝田县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蓝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安置的460户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林业局负责该安置户的资格审批,报县住建局备案。
六、调整后各购房户(以家庭为单位)只可购买一套购置型保障性住房,本次扩大调整范围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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