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住建局制定的《蓝田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蓝田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县住建局 2015年4月)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 县政府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辖区内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县教育、民政、卫生、文体广电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居住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应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室外健身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由县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品住房项目应建的公建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 县住建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规定,并征求县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平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 县教育、民政、卫生、文体广电等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部门职责组织编制公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商县住建局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要求提交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等制定蓝田县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县住建局应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命名,在办理规划条件书和规划审批时使用统一名称。
第八条 县住建局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时,除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事项外,根据公建配套设施功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营性质及产权归属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意见函告县住建局,并作为规划条件书的附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具体位置。
第九条 县国土局在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将该宗地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产权归属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公告时予以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参与土地竞拍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成本,自主报价。
包含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条件书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文件和依据,应予以公示,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县发改委在项目备案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经营性质、投资主体和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应当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当开发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建设时,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建配套设施可以分期建设,并在《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分期建设的配套设施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基本需要。项目建设总量完成前,必须同步建设完成合同确定的所有公建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后,应报县住建局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县住建局对已经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出具《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的项目,不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县房管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不予纳入预售范围。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并作为预(销)售合同附件内容向买受人予以明示。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规划使用性质。应当移交给相关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接收主体应及时接收公建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并负责给接收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内需移交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向县政府进行移交。县政府对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安排使用管理单位,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质保期过后的房屋修缮维护由接收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持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的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到县房管所申请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擅自缩减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改变设置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和移交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改正,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未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
(三)未取得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证明,擅自交付使用当期房屋的;
(四)将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
第二十一条 由县住建局牵头,每年底会同国土、发改、房管及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公建配套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县新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公建配套设施专项检查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
第二十二条 依据《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65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履行职责,对在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规划条件的;
(二)对不符合公建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在审查公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时,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审查的;
(四)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对因公建配套设施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七)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的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八)因违反公建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蓝田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蓝田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组 长:朱 彤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军政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高建周 县发改委主任
胡长熊:县教育局局长
张 晔:县民政局局长
宋选庆:县财政局局长
刘克林:县国土局局长
王养军:县文体广电局局长
周德恩:县卫生局局长
李永革:县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刘军政同志担任,负责全县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工作以及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县住建局: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审批、工程管理、建成后的移交协调及有关产权过户登记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预算及拨付。
县国土局: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居住区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居住区社区办公用房规划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
县文体广电局:负责居住区健身场地建设、器材配备及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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