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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5〕40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县国土局制定的《蓝田县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蓝田县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县国土局 2015年6月)


  为切实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解决矿产开采中违法违规、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山青、水净、坡绿”目标,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和科学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属地管理为主、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目标和任务

  整治范围:秦岭北麓蓝田段汤峪镇、焦岱镇、小寨镇、蓝关街道办事处、玉川镇、葛牌镇、普化镇、九间房镇、玉山镇、厚镇、灞源镇、蓝桥镇等沿秦岭山区所有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和全县现有34个矿山企业(10个探矿企业、24个采矿企业)。

  整治目标:以矿权数量逐步减少、有序退出为目标,严格执行《西安市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2020年)》,建立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规模开采、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严格监管的长效机制。从现在起我县范围内秦岭北麓不再设立新的采矿权,矿山数量只减不增,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沿山面坡及交通干道可视范围内不得进行矿山开采活动,彻底改善秦岭北麓生态环境面貌。

  整治任务:全县2015年底采矿权保留18家、关闭6家,探矿权保留9家、关闭1家;2016年底采矿权保留9家、关闭9家,探矿权保留5家、关闭4家;2018年底探矿权全部有序退出。 2020年底前采矿权保留8家、关闭1家。

  三、整治措施和方法

  (一)严格政策,分类整治各类矿山企业。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县矿山企业现状,提出以下整治措施:

  1、依法关闭:一是依法关闭永鑫高岭土矿、双龙采石场、华建石料场(银尖沟矿)、伟业石英矿等4家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二是对在2014年至今在秦岭北麓矿山整治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根据政策不能完善手续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三是现有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予以关闭。

  2、政策劝退: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投产或采矿证未到期的矿山企业,鼓励自行退出。仅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投产的矿山企业给予返还价款;对采矿权尚未到期或核定资源量未开采完的矿山企业,由县国土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矿山的环境、矿种、剩余储量及服务年限等进行综合评估,在争取市政府补偿资金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补助,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整顿规范: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相关手续不齐全的企业,限期在三个月内补办完善,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4、整合提升:对现有建筑石料企业鼓励参与矿山整合。在矿权整合前期,由县国土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专家对我县秦岭北麓矿山进行测绘选点,结合资源储量确定1-2个年生产量不低于100万立方米的现代化建筑用石料矿山。整合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审批后,分期按有关规定程序推进实施。

  5、个别矿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的,矿业权人依相关规定写出延续申请报县国土局,县国土局拿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按程序办理延续手续。

  6、对现勘查阶段为普查的探矿权,延续时均应提高到详查阶段。详查报告的资源储量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转为采矿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注销。其余探矿权在探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出具相关手续。

  (二)强化矿权管理,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推进建设绿色矿山。一是县国土、环保、安监、林业、水务、秦岭办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指导,严格标准,强化管理,确保矿山企业依法有序进行开采活动。二是新设置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三是对确定关闭的矿山,由原采矿权人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及时予以恢复治理,经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原存缴保证金,否则,将用存缴保证金予以恢复治理。四是对整治中确定保留或整合的矿山,必须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的要求,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乱采滥挖、无证开采等非法开采行为。对证照不全、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矿种不符合的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一律关停整合。严肃查处以采代探、越界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不按矿山设计开采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和沿山各镇、街办为成员的蓝田县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矿山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行动中的问题,协调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担任。各镇政府、街道办是矿山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矿山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的信访和稳定问题。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县国土、安监、环保、林业、水务、公安、秦岭办等部门按职责参与矿山整治工作,负责涉及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森林保护、水土保持、火工用品、秦岭保护等违法问题的调查认定指导工作。县工商、税务部门要严格查验矿山企业经营范围、税费缴纳等情况。国家电网蓝田供电公司要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矿山终止供电并解除供电合同。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并指导做好整治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司法强制执行等工作。县委宣传部要配合做好矿山整治工作有关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矿山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台账,分类登记,对关闭的矿山,组织验收治理恢复工程,通过一个、销号一个,切实做到关闭到位、环境治理到位。

  (三)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系统推进”原则,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将组织县国土、安监、环保、公安、水务、林业、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非法开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民事、刑事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建立经常性巡查和定期报告制度,把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办和县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次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识,努力实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赢局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