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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2015年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5〕50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2015年肉鸡

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中华保险蓝田支公司制定的《蓝田县2015年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蓝田县2015年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

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县金融办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气象局  中华保险蓝田支公司


  为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农业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定2015年蓝田县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2015年蓝田县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

  (二)试点区域。

  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在全县范围内采取重点扶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和专业户的方式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282.5万只、80个、300个。

  (三)保障金额、保险费率及财政补贴标准。

  1、保障金额。肉鸡每只11元;5000只养殖鸡舍16万元,10000只养殖鸡舍32万元;蔬菜大棚按建造成本确定。

  2、保险费率。肉鸡保险费率为5%,保费0.55元;5000只养殖鸡舍保险费率为2%,保费3200元,10000只养殖鸡舍保险费率为2%,保费6400元;蔬菜大棚保费按建造成本的4%确定。

  3、财政补贴标准。肉鸡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5000只养殖鸡舍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10000只养殖鸡舍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蔬菜大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

  (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2015年蓝田县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承办机构应按照保监发〔2015〕25号有关规定拟订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五)保险责任。

  承保机构在保险范围内及时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

  (六)承办机构。

  2015年蓝田县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承办。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2015年蓝田县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以及中华保险蓝田支公司等部门组成的蓝田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副县长陈旭辉和分管农业的副县长程希文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具体负责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考核和检查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将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涉及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的镇(街办)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协调工作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进行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试点工作。县金融办负责做好辖区农业保险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协助做好农险查勘定损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对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便及早防范,减少损失。中华保险蓝田支公司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成立客户专职工作组,服务下乡,宣传保险政策,指导业务工作,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特别要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在出险时要及时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三)加强信息报送。承保机构要加强与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并于每月15日前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统计数据与信息。

  (四)做好工作考评。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和考评,妥善处理好农业保险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肉鸡养殖、鸡舍财产及蔬菜大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