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函〔2015〕47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蓝田县2015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亮剑行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市整治办关于印发西安市2015年市级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亮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整治发〔2015〕2号)文件精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2015年度国家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5年季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亮剑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截至目前,全县土地卫片监测新增违法用地图斑共371个,面积1098.4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944.65亩。通过开展2015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亮剑行动”,最大限度消除违法状态,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查处整改拆除到位,为顺利通过2015年度国家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查处整改标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后,由各镇街负责,县国土局协助,指导各项目单位完善手续资料,在2015年12月14日前完成报批工作。
(二)符合国土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的设施农用地,由县农业局负责,在2015年12月14日前完善用地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不予审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坚决予以整改并恢复土地原貌。
(三)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以及堆放或压占的违法用地,由各镇街负责,依法予以拆除清理并恢复土地原貌。
(四)所有违法案件,除拆除的可作非立案处理外,其余案件必须逐宗立案,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逐宗查处整改到位。
三、各单位分工情况
本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亮剑行动”由县国土局牵头,各镇街、项目主管单位为整改拆除的责任主体,具体分工如下:
各镇街:负责辖区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对符合报地条件的项目用地,尽快完善报地资料;对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的宅基地,指导各镇街完善用地手续;负责与市整治办的沟通协调,按时汇总上报新增建设用地和违法用地情况。
县监察局:负责对整改拆除不力的镇街及负责人依法进行追责。
县法院:负责违法案件的审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县检察院:负责协调指导对涉嫌土地犯罪的嫌疑人依法进行批捕和提起公诉。
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耕地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追责,配合各镇街开展整改拆除工作,并依法对妨碍“亮剑行动”开展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在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前暂停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合法审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和施工企业的非法建设行为。
县农业局:负责会同县国土局对全县2015年以来审批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依法撤销项目批准文件。
县政府督办室:负责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办事项,进行全程督办并及时通工作报进展情况;
县考评办:负责按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条款,对耕地保护不力,整改拆除工作不到位的镇街,拿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各镇街、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整改拆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引导树立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正确舆论导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亮剑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树立“一把手”负全责的意识,认真组织、协调力量、密切配合、查实查细,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依法查处,严格督导。对清理出来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要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决不能以罚代法。各镇街要在每天下午6点前将每天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县国土局监察科(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国土局负责进行督导检查,并通过短信形式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至各相关单位。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违法土地管理行为规定处分办法》严格进行问责。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镇街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夯实土地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联合执法等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全县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四)加大宣传,形成震慑。各镇街要大力宣传开展“亮剑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至少在媒体宣传一次,做到“电视有报道、报纸有版面、电台有声音、网络有图片”,在全社会营造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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