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6〕25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依法治县工作,县政府于2015年5月下发了《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蓝政办发〔2015〕30号),要求各镇街、各部门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它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要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一年来,各镇街、各部门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覆盖面不够广,工作机制不健全,选聘渠道不规范;一些镇街、部门思想不够重视,工作推进较慢。为切实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法律顾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登记和选聘工作
(一)加强全县法律顾问的组织领导及管理。为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编办、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全县法律顾问制度推进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镇街、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聘用法律顾问的,需填报《县法律顾问登记表》,连同聘用协议复印件,一并于3月31日前报县司法局登记备案。
(二)本通知下发前尚未配备法律顾问的单位,在今年6月底前需配备到位。各单位配备法律顾问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三)根据蓝政发〔2015〕30号文件要求,各单位新聘或续聘法律顾问时,需向县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聘用需求,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选聘法律顾问。
(四)各单位新聘法律顾问时,经双方协商,被聘用的法律顾问在聘期第一年可提供低偿基本法律服务,除应诉、仲裁等工作外,优惠收取法律顾问费用。聘用单位的应诉、仲裁收费由双方自行商定。从聘期的第二年起,双方再行商定聘用费用。
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履职要求
(一)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法律顾问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风险评估,起草或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磋商;协助开展普法宣传,促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处;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履职要求。在履行职责期间,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参加聘任单位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聘任单位的调研、考察。同时,严禁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严禁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中,担任聘任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聘任单位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有其他损害聘任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上述禁止性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不断提升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养。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档案,落实工作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三)各单位要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征地拆迁、土地交易等工作中引入法律顾问介入机制,由法律顾问对项目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和广泛的调研,草拟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降低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四)县法律顾问团和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支付;其他属于非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各镇街、各部门应参照行业收费标准和本单位实际需求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聘用费用。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法律顾问经费落实到位,并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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