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6〕99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蓝田县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游客和农家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游客,为游客提供观光、娱乐、劳动、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蓝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经贸、公安、国土、住建、水务、农业、林业、卫计、安监、文物旅游、环保、税务、物价、秦岭办等管理部门,对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照;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农家乐的食品安全、服务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农家乐旅游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农家乐开业经营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旅游经营者应该按规定到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卫计局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卫生许可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农家乐旅游经营者原则上为本地单位或本地个人,外地单位或个人申办农家乐应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
第六条 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整体环境优雅,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远离垃圾堆、粪便和禽舍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明亮,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有住宿说明、防火及禁烟标识,住宿实行实名登记。
(三)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经物价等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举报电话。
(四)提供停车场地,并有专人负责看管。
(五)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六)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庭院宽敞干净、绿化好,牲畜圈养、防蚊蝇、防鼠措施有效。
2.从业人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良好。
3.客房床单被罩一客一换,保持干净、整洁。
4.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提倡使用可冲水卫生厕所。
5.厨房干净整洁,布局合理,餐饮具卫生达到规范要求,生熟食品及用具分开存放,防蝇、防鼠、防尘设备措施到位。
6.食品加工流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健全。
7.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七)餐饮具消毒设施能够满足接待要求,设施正常工作。
(八)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在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加强监管。
(九)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农家乐还须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十)采购食品原料及辅料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并按规范进行储存。
(十一)农家乐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标准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在秦岭峪口开办农家乐的,要严格遵守《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餐厨废弃物处理、油烟、废水排放等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检验标准的清洁燃料。
(十二)农家乐建筑、场所应符合安全监管要求,符合国土、建设规划和防洪安全要求。禁止在滑坡、落石、河道、水渠及行洪通道处设立,农家乐建筑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要求,合理配置必要消防设备设施,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农家乐旅游经营
第七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农家乐旅游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应尽量避免单一化、模式化,要紧密结合当地民俗文化、自然风貌和土特产品特点,办出特色。
第十条 各镇街要根据蓝田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农家乐经营户数量,防止多、杂、乱现象发生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持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游客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文物旅游局等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中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 削价竞争,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 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 诋毁其他经营户的名誉;
(五) 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服务项目;
(六) 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活动提供场所。
对违反以上条款的经营户,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农家乐旅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农家乐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应成立相应的农家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农家乐的发展规划、布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全县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量化分级管理,按照《西安市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实行星级评定。
第十六条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成立全县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乡村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农家乐的等级评定由县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领导小组组织评定,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的评定与划分,以《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 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蓝关驿站”等相应的等级标志,县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全县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领导小组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星级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场监管局每年对已评定等级的农家乐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监督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星级。
第二十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级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鼓励农家乐旅游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家乐经营户进行奖励扶持。对获得五星、四星和三星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二)不注重基础设施维护及改造提升,丧失经营条件的;
(三)拒不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接待游客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及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蓝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印发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