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6〕100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加快旅游业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蓝田县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全方位“旅游+”战略有力实施,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蓝田县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递增。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形象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品牌创建、旅游产品开发、乡村旅游建设的扶持奖励等。
第三条 凡在我县进行旅游投资或为我县拓展旅游市场的旅游企业(包括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等各类旅游企业)及各类旅游经营组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开发建设奖励扶持政策
第四条 符合《蓝田县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暂行办法》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我县新建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旅游项目,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留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县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县留成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纳入县政府建设规划的汽车旅馆(自驾游营地),在建设期间按银行贷款额的3%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总贴息金额不超过60万元)。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年度上缴税收县留成部分,第一年按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条件的旅游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在注册登记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三星级以上旅游酒店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标准50%收取。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A级景区、星级饭店,且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财政部门分别按20%、30%、40%的比例作为旅游公共设施配套费用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不含土地款),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建成营运的,给予投资额2%的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乡村旅游项目,自正式营运起,给予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包括上级项目扶持资金,已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条扶持优惠内容)。
第十条 各类旅游企业自建成投运之日起,前三年凡年分段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对应分别奖励该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用地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精神,县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及城市总体规划,在每年下达的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支持旅游项目建设,保证旅游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对旅游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耕地占用税除外)。对汽车旅馆、自驾游营地项目建设用地,按旅游建设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属永久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其他不改变用途的按现用途管理。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将优先申报。
第十五条 鼓励土地权利人充分利用自有的工业厂房、老校区用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旅游,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力类型不变。
第十六条 规范发展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以外由政府建设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第四章 配套服务体系方面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投资兴办各类旅游企业(运输、培训、餐饮、宣传等),各相关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准入并给予“一站式”优惠审批许可等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发挥金融机构在增加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融资渠道方面的作用,实施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落实旅游业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环保部门对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旅游部门及旅游企业设置的旅游交通标识牌,交运部门只收取制作成本费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品牌创建产品开发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特色旅游名镇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县特色旅游名村或示范村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打造“蓝关驿站”品牌农家乐,对获得五星、四星和三星农家乐,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连片集中20户以上且达到规定标准的农家乐,给予村奖励10万元,主要用于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三星级以上酒店,且管理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分别给予该星级酒店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兴办旅行社,对在蓝田新办的旅行社,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2A、1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内旅行社质量信誉3A、2A、1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年度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陕西省十强旅行社”、“西安市先进旅行社”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成立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国际旅行社,并在我县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开发蓝田特色旅游商品,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服务业名牌产品和标准化示范点,分布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景区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对评审通过的专项规划,奖励资金5-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建设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道路、旅游标牌、标识等公共设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县旅游管理部门验收认定后,给予3-5万元奖励。鼓励旅游公厕建设,经旅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AA、AAA旅游公厕,属于新建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属于改建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类旅游企业争创智慧旅游体验点,创建的智慧旅游体验点经旅游主管部门及专家指导组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营销宣传人才开发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将全县所有旅游景区(点)整体打包宣传推介,在高速路区域、车站等公共场所投放旅游形象广告;在交通主干线设立主要旅游景区(点)指示标志,纳入相关市政建设规划,费用由财政主导和企业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发展旅游演艺,对开发独具蓝田特色的旅游演艺和影视产品,在旅游景区进行常态化演出的文化企业,演出达到一定场次,经文化、旅游部门认定,年奖励3-5万元。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县内企业参加各类旅游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的,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标准展位费用80%、最高1万元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凡在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商品开发、旅游线路开拓、旅游文化挖掘、旅游景区策划等方面献计献策,被县政府采用,并发挥出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个人,由县政府聘请为旅游顾问,籍贯不在本县的,经本人申请,由县政府聘请为荣誉市民,并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在旅游宣传营销、线路开发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0.5-1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各镇街和旅游企业举办的节庆活动,经县旅游管理部门认定,给予50%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五条 对在蓝田注册并纳税的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的导游员,其导游年审培训费给予全额补助,导游员获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新获得或引进的全国、全省、全市优秀导游员从事旅游工作,与本县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鼓励公职人员利用节假日从事兼职导游。
第三十六条 鼓励旅行社结合我县旅游资源特色,开发旅游精品线路,积极组织开展“引客入蓝”活动,对游览景区或乡村旅游点并住宿一晚的旅行社,组团人数每年到达1万、3万、5万人次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按年度奖励,不累计、不重复)
第七章 资金来源及奖励扶持程序
第三十七条 资金来源:奖励资金从当年蓝田县旅游发展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八条 扶持奖励的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县文物旅游局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扶持奖励的类别,向县文物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对申报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及后两年申报资格;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县旅游委或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每年由县政府督办室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项目和资金不包含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扶持和奖励资金。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物旅游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其它扶持奖励政策作废。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