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6〕139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
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蓝田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内发〔2016〕4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0号)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西安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市建发〔2016〕98号)精神,结合我县清理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蓝田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小组。
组 长:李立强 县委常委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军政 县住建局局长
胡新志 县人社局局长
宋选庆 县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刘军政同志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建设科、招标办、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及县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清退各类保证金。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于2016年6月23日起停止收取,对取消的保证金,应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应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保证金收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
(三)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的监管,依据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的0.5%-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尽快制定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三、方法步骤
蓝田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摸底。(2016年10月20日—10月31日)
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交运局、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城改办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管委会要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漏”的原则,摸清本系统,本区域内各类保证金底数,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台账》(附件1),上报蓝田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清理清退。(2016年11月1日—11月30日)
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本区域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对取消的保证金,要于2016年11月25日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保证金收取方应在2016年12月10日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各相关单位和镇街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2016年11月30日—12月5日)
2016年12月5日前,对取消的保证金,保证金收取部门应完善修订相关制度,做好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保证金收取部门要尽快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2016年12月6日—12月15日)
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级相关部门和镇街,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清理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全县通报。
2016年12月15日前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管委会要对本系统、本区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责任。在全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中,各镇街、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本区域第一责任人,县级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本系统第一责任人,应明确组织机构和工作责任,严格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氛围,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管委会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给予曝光。
(三)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管委会应于10月20日前明确清理规范工作信息报送责任人(附件3),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王新波(县住建局建设科)
联系电话:82752305
附件: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台账;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
3、信息报送责任人联系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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