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6〕13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
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规范》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蓝田县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置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急、难、险、重事件的报警求助,整合县政府相关部门的社会服务功能,规范紧急救助服务的范围,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110社会服务联动是指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联动办公室牵头,各联动单位参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更及时的服务。
第三条 110 社会服务联动根本宗旨是面向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群众。通过充分发挥110 社会服务联动体系的整体效能,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蓝田县110 社会服务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全县110 社会服务联动工作平台建设和联动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联动服务、指挥调度和协调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分管指挥中心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县应急办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相关人员为副主任。
第六条 各联动单位和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对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的沟通和联系。(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员变动情况要及时报送联动办公室。联系电话:86758800)
第三章 联动单位职责
第七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县监察局
负责群众对110联动成员单位在接处警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查处工作。
(二)县公安局
1.进一步完善110 报警服务系统建设,健全以110 指挥中心为龙头,消防、交警为骨干,刑侦、派出所、社区和警务室为依托,其他各警种参与的快速反应机制。
2.110 报警服务台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并根据警情及时下达处置指令。对性质严重的重特大事件(案件)和灾害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处置、救援。
3.110 报警服务台主要受理各类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和群众急、难、险、重等重大、危急事件的报警求助,同时担负全县重特大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置、指挥、调度等工作。
4.110 报警服务台严格履行接受报警、调度处置、督查催办等各项职责。认真做好接警处警、情况反馈、信息上报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执行社会服务联动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定期通报联动工作开展情况。
(三)县文物旅游局
1. 根据工作需要,查处涉旅投诉案件,依法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负责查处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盗挖古墓、古文化遗址等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
(四)县教育局
1.负责校内治安秩序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学校周边影响教学秩序的案(事)件。
2.调处教育系统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师生权益的行为。
3.受理和调处与学校工作相关的信访、举报和投诉。
4.组织协调全县校园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
(五)县民政局
1.受理110 处警人员所送的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2.做好110 处警人员所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走失儿童、孤寡老人的救助工作。
3.负责经公安机关勘验后的无名尸体(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处理工作。
(六)县人社局
1.负责对用人单位因劳资、职业介绍等引起的各类纠纷的调解处理及相关的报警求助工作。
2.负责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七)县环保局
1.受理处置各类由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的环境保护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2.负责对水、空气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方面的报警求助的监测、控制和处置等。
3.负责处置因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对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中产生的泄露、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县住建局
1.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申请危房认定的房屋进行及时鉴定,协助做好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倒塌、断裂、倾斜等危及群众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2.加强建设施工工地管理,及时处置建设工地劳资纠纷和施工过程中塔吊、井架、脚手架倒塌、倾斜等突发性伤亡事故,会同城管执法、环保部门处理施工中发生的噪声、环境污染等问题。
3.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做好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承担市政道路、排水设施、窨井盖、照明设施等类报警求助、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县交运局
1.负责县乡道路、桥梁及各种交通设施的应急抢修、公路养护、管理。
2.负责处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及出租、公交、营运车辆、货运车辆运输违章、营运纠纷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受理旅客遗忘行李查找等事项的求助,调处乘客与车主之间乘务纠纷。
3.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及水上运输投诉。
(十)县农业局
1.负责全县农产品生产中质量抽查监控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2.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因土地承包、涉农负担、农村财务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事件。
3.负责涉及种子、农药等涉假问题引发纠纷的处置。
4.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和检疫,切实防止无免疫标识、未经检疫动物、病死畜禽及其他不合格肉品出场。
5.负责查处乱抛病死畜禽及重大动物疾病传播事故。
(十一)县水务局
1.负责处置水库、塘坝、护岸等水利工程出现的险情和组织防汛抗旱、抢险减灾、水上搜救工作。
2.负责处置因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引发的纠纷、事件。
3.查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重大涉水违法行为,查处非法采砂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4.负责查处渔业养殖污染、渔业非法捕捞及渔业安全生产事件。
5.接受110 报警服务台受理的群众用水方面的紧急求助,负责职责范围内水管的维护、抢修、抢险工作,及时检修城区供水设施损坏、管道漏水爆裂、水压不足、不明原因停水等故障,并及时有效地做好抢修工作。
(十二)县林业局
1.负责处置初级林产品安全、大面积林木病虫害等事件,会同属地镇街处置森林火灾,以及因林业管理、林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查处破坏和贩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受理110 以及人民群众涉及野生动植物事件的求助。
(十三)县文体广电局
1.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市场管理,查处演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游艺、艺术品、艺术培训、文艺展览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非法设立电台、电视台、农村小片电视网,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公共场所视听播放载体违规行为以及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行为。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节目以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3.负责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4.配合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县卫计局
1.加强120 急救中心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及其他危重伤病员的急救治疗工作。
2. 医疗急救指挥中心24小时值守,随时接受群众求助,完成应急救护工作。
3.开辟医院急救绿色通道,及时抢救110 处警人员护送的危急伤病员。
4.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5.及时处置110 报警服务台受理的传染病流行突发事件。
6.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的急救治疗,确保处置所需的救治人员、药品和救护器材的协调及救护车辆的调派。
7.及时收治110 报警服务台受理的对社会治安有危害的精神病人。
(十五)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权属、矿区范围引发的纠纷、事件。
2.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指导工作。
(十六)县安监局
1.协调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危化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牵头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做好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县市场监管局
1.开展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依法调处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消费纠纷,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2.负责接受生产领域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的投诉、举报及鉴定、查处工作;负责对电梯困人事故的协调救援工作,处置因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突发性事件。
3.受理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举报;依法查处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八)县城市管理局
1.依法处置因城市管理产生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突发事件。
2.依法查处无照流动商贩和出店经营、非机动车人行道乱停乱放、占压、损坏城市道路等城市管理违法行为。
3.负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工作。
4. 负责城区林木倒塌、断裂、倾斜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等险情的救护、清障、处理工作,以及对园林绿化非法砍伐、破坏绿化行为的查处。
(十九)县物价局
1.负责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
2.处置、协调因价格争议、价格违法等引发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二十)县气象局
负责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处置决策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预报和监测工作,为防灾减灾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一)县烟草专卖局
负责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及涉烟问题引起的投诉举报。
(二十二)天然气公司
负责天然气管道及液化气泄漏爆裂等报警求助事项的紧急处置及抢险维修。
(二十三)国网蓝田县供电公司
1.负责对断线、倒杆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电力设备故障的排除和检修工作。
2.接受110 报警服务台受理的人民群众用电方面的紧急求助,及时有效地做好抢修工作。
3.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用电保障工作。
(二十四)人行蓝田县支行
负责协调处置银行挤兑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二十五)县电信公司
1.提供110 报警服务接处警工作必要的线路和通信技术保障。
2.受理处置电话线杆倾倒、通信电缆(光缆)、电话等通讯故障及其他设备损坏、被盗的紧急抢修。
3.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设施,方便报警求助群众拨打110。
4.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六)县移动公司
1.负责处置线杆倾倒、通信电缆(光缆)等通讯故障及其他设备损坏、被盗的紧急抢修。
2.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七)县联通公司
1.受理处置线杆倾倒、通信电缆(光缆)等通讯故障及其他设备损坏、被盗的紧急抢修。
2.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八)县盐业公司
1.受理涉盐案件的举报,打击涉盐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碘盐加工企业无碘盐加工许可证、碘盐运输无准运证或货证分离、碘盐零售无许可证、无合格碘盐标志、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出售工业盐等行为。
(二十九)广电网络蓝田分公司
1.负责对有线电视网络、线路故障及设备损坏、被盗的紧急抢修。
2.根据辖区应急联动工作需要实施紧急信息发布。
(三十)县应急办
负责全县联动成员单位相关疑难警情和重大警情的协调处置工作。
第四章 联动运作程序
第八条 110 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后,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出警处置;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威胁公共安全、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秩序的紧急求助事件,公安机关出警先期处置,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处置;其它一般事项由110 报警服务台直接通知有关部门处置。
第九条 联动实施工作按照接警、通知、处置、反馈等环节进行。
(一)接警:110 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受理群众的各类报警求助。详细了解警情报警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姓名、时间、联系电话),并问明案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通知:接警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处置指令,核实警情,并在联动单位栏目备注联动单位、接警人员等相关信息。对重大案件、事件、事故在下达指令的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领导小组。
(三)处置:接到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或处理的求助事项,公安相关单位先期赶赴,保护警戒现场、疏散群众、疏导交通,同时配合其它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四)反馈:负责处置的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后,要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到达现场的时间和现场现状情况,处置中或处置完毕要将处置情况及结果及时向110 报警服务台电话反馈。对在敏感部位、公共场所发生的重大敏感事件、事故,须书面上报案事件详细信息。
第五章 联动运作要求
第十条 在110 社会服务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反应敏捷、服务高效的工作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各联动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110 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机构、装备及工作规范。制定和完善联动服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服务承诺,明确本单位在社会抢险、救助、保障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成员单位二级机构或管理单位负责的联动工作任务,成员单位要制定明确细致的工作落实制度和快速处置流程,确保人民群众的求助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十二条 各联动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担负任务的紧急程度,建立严格的值班值守制度。
公安、医疗急救、供电、供水、供气、市政抢修、电视网络抢修等担负紧急救援职能的单位,要组建专门急救抢险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承担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助和服务任务。
民政、市场监管、环保、旅游、林业、水务等担负非紧急救援职能的单位,要确定专门的电话值班人员,一旦接到110 的指令,立即派员前往处置。
其他单位和镇街接到110指令时要立即派人前往处置。
第十三条 实施运作的联动部门和单位接到110 指令后要及时出动处置,并做好记录,处置完毕后,向110 报警服务台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实施运作的联动部门和单位要加大110 联动工作经费的投入和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抢险救助设备,认真抓好队伍建设,严肃组织纪律,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快速反应,妥善有效地处置群众的各类报警求助。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实施报警联动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处置事件(案件)结果进行检查与考核,一般每季度通报一次,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和解决联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动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110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各联动成员单位机构运作、工作方案、措施、值班备勤制度的落实,指令的受理处置、报告、反馈,部门间协作配合,进行督导检查,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对联动单位擅离职守、消极怠工、不服从指令、遇事推诿扯皮、贻误时机造成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监察局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抄送:市公安局。
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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