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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取缔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7〕7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理取缔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煤炭经营场所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300号)要求,现就全县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和定点煤炭经营场所规范提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抓紧煤炭清理工作。从即日起,各镇(街)要采取措施,对辖区内所有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加强监督管理,要求非定点户销售的煤炭只能出,不能进,直至售完为止。要采取每日检查、留存影像资料等方式,坚决杜绝偷进煤问题的发生,做到售完一户、清场一户、取缔一户。确保2017年3月15日前,所有取缔户全部清理完留存煤炭。

(二)抓好清理取缔后续工作。从2017年3月16日至5月30日,结合前期对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实际情况,抓好后续相关工作。一是督促非定点户限期拆除经营设备和相关设施。二是督促场地出租方与经营者解除合约,收回场地。三是对3月底前仍未清理完留存煤炭的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各镇(街)要采取断水、断电、集中收缴剩余煤炭和强行拆除经营设备、设施等措施,确保取缔工作不留后患。

(三)巩固清理取缔工作成果。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清理取缔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的相关要求,除市商务局已审批备案的煤炭经营场所外,不得擅自设立新的煤炭经营场所和蜂窝煤生产加工场点。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煤炭市场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制定清理取缔工作方案。各镇(街)要根据各自取缔工作任务,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取缔时限节点,严格责任追究。对附件1中的定点煤炭经营场所进行全面规范提升;对附件2中的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在进一步摸排的基础上,制定清理取缔工作方案,将清理取缔工作方案和取缔名单,于2017年1月17日前报送至蓝田县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82829038;邮箱:405594001@qq.com)。

(二)逐级落实责任,实行一户一策取缔措施。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牵头”的原则,各镇(街)为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和落实主体责任。要根据每一户的具体情况,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属于占用耕地的,由土地部门牵头负责;属于村民出租的,由各镇(街)牵头负责,切实增强取缔工作的依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县经贸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国土局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和配合各镇(街)积极开展联合取缔执法行动,对钉子户、难缠户要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力,确保取缔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考核。县政府将对各镇(街)煤炭经营场所清理取缔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对因责任不实、工作不力导致考核丢分的部门及个人,实行责任追究。(督导检查内容:取缔方案制定、前期摸底调研情况;一户一策取缔措施制定情况;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是否落实只出煤、不进煤的要求,是否落实煤炭全覆盖情况。考核内容:非定点煤炭经营场所剩余煤炭收缴、经营设备拆除和取缔工作进展情况)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