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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蓝政办规备字〔2017〕1号

 

 

 

蓝政办发〔2017〕18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蓝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陕府法发〔2012〕46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市政办发〔2016〕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及各镇街、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主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和考核,指导各镇街、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

第六条  县政府应当聘请三至五名律师或专家担任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一至三年。

各镇街、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聘请律师或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每届聘期一至三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或专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其他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档案应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其他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和聘任单位必须与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条件、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七)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八)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聘用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规定及相关密级程度,与法律顾问签订保密承诺书。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其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提供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

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并加盖其所在单位的公章。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聘用单位决定是否回避:

(一)在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中,认为本人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二)从事其他法律业务中,涉及以聘用单位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聘用单位可以同意解除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聘用单位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一年之内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履行约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调查、审查期间的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或者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四)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以聘用单位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六)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业务水平。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需要本县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合的,携县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介绍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县政府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报酬,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