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8日
蓝田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4.2 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医疗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录
蓝田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群防群控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
1.4 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蓝田县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
1.4.1 Ⅰ级食品安全事件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1.4.2 Ⅱ级食品安全事件
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5例以上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1.4.3 Ⅲ级食品安全事件
造成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或出现1例以上5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1.4.4 Ⅳ级食品安全事件
造成伤害人数在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1.5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与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接,共同应对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应急指挥部
2.1.1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我县境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应急办)主任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县卫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县经贸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粮食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程序。
(3)研究决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和应对措施。
2.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机关及指挥部指令,负责指挥、联络和协调工作。
(2)拟定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行动方案。
(3)负责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工作。
(4)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5)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伤病员救治工作,并负责救治药品的储备工作;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救治药品的储备,拟定供应方案;负责组织食盐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水产品、水生动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相关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参与、配合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部门做好清真食品违反民族政策的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援助等级决定,负责经费保障及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的现场安全保卫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镇政府(街办)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全县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县教育、农业、水务、经贸、卫计、环保、粮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 报告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
(2)报告通报方式
a、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b、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它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防御工作。
C、各镇(街)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源监控信息,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镇(街)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要上报县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县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镇街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向县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 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该立即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
3.3.3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各镇(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3.4 责任报告人
⑴ 行使责任的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⑵ 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⑶ 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镇(街)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6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7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8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件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4.1.1 本县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发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4.1.2 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相邻区县政府进行应急救助。
4.1.3 紧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卫计局、经贸局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安排县医院做好医疗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紧急调拨、配送药品和抢救伤病员的专用设备、器材,组织卫生应急队到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并转运到有关医院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事故原因调查。
4.2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6 应急救援保障
6.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计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和经贸局组织救治药品的供应。
6.2 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受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监测,为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5 宣教培训演练
6.5.1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信息平台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食品消费。
6.5.2 县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卫计、教育、经贸等有关部门制订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学生食堂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卫计、经贸、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局开展有关安全教育工作。
6.5.3 县市场监管局要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畸形、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为主的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蓝田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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