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7﹞38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

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3月31日市政府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专题会议和县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县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县政府根据前期摸排情况研究制定了《蓝田县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任务分解表》,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切实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认真完成整治工作,并于4月4日16:00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县秦岭办,由县秦岭办汇总上报县政府。

  同时,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请各单位对辖区内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四乱”(乱搭乱建、乱排乱放、乱采乱挖、乱砍滥伐)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整治,按照“不留死角、全面覆盖,排查一处,整治一处”原则,扎实做好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工作。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任务分解表一

(四乱及景石堆放)

序号

地点

存在问题

(占地性质、面积<亩>、违法责任人、违法时间、违规事实)

问题类型

问题来源

整改要求

整改要求任务分解

备注

1

焦岱镇

老虎沟

乱建(任利贤、顾恩贤、顾增田、顾军贤、顾军刚、顾林林、徐新娜、顾武田等8户)2016年

未批先建

镇街摸排

依法查处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焦岱镇

配合单位:国土局


2

焦岱镇

(影视城、2016年、污水直排河道)、(王家大院、2016年、渗坑)、(乱排、养猪场、渗坑)、(酒厂、渗坑)老虎沟3户、佘湾1户等4户

乱排乱放

镇街摸排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焦岱镇

配合单位:环保局、水务局、

         白管会


3

小寨镇小寨村

0.3亩、荒地、吴拴才、2016.10

未批先建

镇街摸排

依法查处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小寨镇

配合单位:国土局


4

蓝关街办榆林村

辋峪河大桥下南侧榆林村六组、王刚2014年违规建设农家乐,占地25亩


群众举报

依法查处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蓝关街办、

    文物旅游局


5

蓝关街办

(王村沟、8.5亩、耕地)、(宣堡村、13.8亩)、(新寨村、8.5亩、耕地)、(宣堡村、11.2亩)、(榆林村、2.5亩)、(榆林村、8.0亩)、(薛家村、1.6亩)等7个种养殖业问题


镇街摸排

依法查处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蓝关街道办

配合单位:国土局、农业局、

环保局


6

玉山镇刘家山村

违建、3亩、羊场、2016.3、活动板房

乱搭乱建

镇街摸排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玉山镇

配合单位:国土局、农业局、

 环保局


7

蓝田县白家坪村

开挖采矿、11亩、集体土地、邓晓东

非法采矿

镇街摸排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辋川镇


8

蓝关街

蓝关十字附近存在洗车污水随意排向路面的问题

环境整治

集中督查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蓝关街办

配合单位:城市管理局、

 交运局


焦岱镇

原将军岭收费站附近,存在洗车污水随意排向路面的问题

牵头单位:焦岱镇

配合单位:城市管理局、交运局

普化镇

鲤鱼沟节点配套设施不足,功能设计缺乏人性化,缺少停车场、公共

厕所,并且节点周围存在养鸡场

牵头单位:县秦岭办

配合单位:普化镇

9

焦岱镇

白鹿原影视城附近,施工现场缺少围挡、标识牌等,道路两侧建筑废

弃物,清理的地面树木随意乱放;周围农户随意划定停车场,在路上

招揽生意,极易造成交通拥堵,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周围村庄、村容、

村貌脏乱差;另影视城周围道路拓宽工程存在挤占河道的现象;

牵头单位:焦岱镇

配合单位: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汤峪镇

汤峪至大寨沿线农家乐门头牌匾,广告标识牌,层次不齐,有些陈旧,

存在安全隐患,还存在占道经营;汤峪镇附近村民在道路沿线发放温泉票,存在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汤峪镇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交运局

10

玉山镇

前程村

前程村六组景石碓放

景石堆放

群众举报

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玉山镇

配合单位:国土局、秦岭办


11

汤峪镇

孙北村

孙北村秀玲农家乐景石碓放

牵头单位:汤峪镇

配合单位:国土局、秦岭办


秦岭生态环境集中整治任务分解表二

(涉水问题)

序号

存在问题

(占地性质、面积<亩>、违法责任人、违法时间、违规事实)

问题类型

问题来源

整改要求

任务分解

备注

1

李家河上游葛牌镇总人口16616人,玉川镇总人口11190人,位于库区上游的约7000人。据调查葛牌镇农家乐约有100户,游客人数每年30万人次。农户建有化粪池,废水排入化粪池后定期清掏,但考虑化粪池防渗效果、容积规模等因素,污水存在下渗或溢流现象。

水源地

市水务局

1.统筹规划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规划,确保污水、垃圾不流入水源地。

2.监督水源地内农家乐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3.规范养殖企业排污,严防养殖业污水直接排放到水体

4.加大宣传力度,告知游客不得在水源地烧烤、钓鱼、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葛牌镇、环保局、文物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2

李家河准保护区大坪村建有鸡场养鸡2000只,鱼场1座。

牵头单位:辋川镇

配合单位:水务局、农业局、环保局


3

李家河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未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葛牌镇、辋川镇


4

汤峪河:汤峪镇三村、二村、一村2户违建停车场、16户违法占河、4户违法建房、1户修建阻水挡墙。

河道管理

乱搭乱建

市水务局

拆除乱搭乱建

禁止采砂采石

清理乱堆乱倒

牵头单位:汤峪镇配合单位:水务局、国土局


5

辋峪河:葛牌镇沟口村、大梨园村、沙帽沟村6户违法建房、1户违建凉亭

牵头单位:葛牌镇

配合单位:水务局国土局


6

小洋峪河:焦岱镇小洋峪村1户违法占河

牵头单位:焦岱镇配合单位:水务局


7

流峪河:九间房镇峪口村、柿园村、李家坪村、油坊坪村3户非法侵占河道,3户违法建房,4户违法修建农家乐

牵头单位:九间房镇

配合单位:水务局、国土局、文物旅游局


8

倒沟峪:灞源镇磨岔村口和李家俭村1户违法侵占河道,滋水山庄违法修建鱼池

牵头单位:灞源镇配合单位:水务局


9

蓝桥峪:普化镇河湾口村、普化镇莲花山景区违法修建停车场

牵头单位:普化镇配合单位:水务局


10

清峪:厚镇北峪村四组体育休闲度假村私自修建拦水坝

牵头单位:厚镇

配合单位:水务局


11

汤峪河:汤峪镇塘子街村碧水湾浴场、天谭浴场

河道管理

乱设乱排

市水务局

拆除乱搭乱建

禁止采砂采石

清理乱堆乱倒

牵头单位:汤峪镇配合单位:水务局、环保局


12

倒沟峪:灞源镇湘子盆金矿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

牵头单位:灞源镇

配合单位:水务局 环保局


13

灞河:华胥设排污口

牵头单位:华胥镇配合单位:水务局 环保局


三里镇政府、白杨寨村、青羊庄村设排污口

牵头单位:三里镇

配合单位:水务局  环保局

县污水处理厂设排污口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

14

倒沟峪:灞源镇柳泉沟村1户违法堆砌废渣

牵头单位:灞源镇配合单位:水务局 国土局


15

西安峰锐达石料有限公司在开采矿区存在人为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

市水务局

1.加快对所有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

2.对辖区内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保执法专项排查,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预防人为水土流失。

牵头单位:汤峪镇

配合单位:水务局 国土局


华建石料厂在开采矿区存在人为水土流失

牵头单位:葛牌镇 辋川镇

配合单位:水务局

国土局

吉祥采石厂在开采矿区存在人为水土流失

牵头单位:九间房镇、国土局

16

经测算,灞河流域生态基流为2.18m3/s,由于李家河水库及5座小一型蓄水、调水的影响,当灞河入渭口流量小于2.18m3/s时,生态基流无法满足。

水生态

市水务局

按照市水务局下发的《基于生态基流保障的西安市水量调度方案》,加强李家河水库及5座水库的水量调度,最大限度的满足生态用水需求。

牵头单位:水务局


17


村、镇(街道办)管理水库未落实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仅在汛期落实了管理人员,未落实年度维修养护经费(蓝田县冯家沟、祝家湾、赛峪)

水库管理

市水务局

1.建议由县水务局设立小型水库管理中心,统一对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管理,落实人员,年度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2.依据有关法规文件对水库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工程管理和经营活动,特别是汤峪水库承包经营不能影响水库水质安全和大坝安全。

牵头单位:水务局

配合单位:相关镇街


18

蓝田县冯家沟采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期限时间长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汤峪镇,


祝家湾采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期限时间长

牵头单位:水务局配合单位:焦岱镇




汤峪水库采用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期限时间长,水库经营活动影响水库正常管理

牵头单位:水务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