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7﹞75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秦岭保护区内农家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秦岭保护区内农家乐管理办法(暂行)》已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蓝田县秦岭保护区内农家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我县秦岭保护区内农家乐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我县秦岭保护区内农家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我县秦岭保护区范围为:东、西、南至蓝田县行政界限,北至S107省道(关中环线)。
第四条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完善设施、规范管理”的总要求,突出总量控制、动态监管,大力推进农家乐环境整治,切实加强农家乐环境管理,不断提升农家乐发展水平,实现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扶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对秦岭保护区内农家乐宏观协调、统筹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农家乐的整治工作,推动农家乐有序发展,健康发展。
第六条 县文物旅游局负责秦岭保护区内农家乐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标准提升工作,指导农家乐旅游开发和宣传推广,按照旅游和农家乐经营相关标准,引导农家乐规范经营。
第七条 县国土局负责国土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土地资源和秦岭生态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办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
第八条 县林业局指导农家乐做好林地的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农家乐涉及林地的选址把关和审核(审批)以及森林消防等工作,对秦岭保护区破坏林地等违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依据自身职责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5个工作日内拿出明确处理决定,并依法组织落实。
第九条 县水务局负责公共污水管网建设,对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农家乐,要求其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严厉查处农家乐违法占用河道建设的行为,依据自身职责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5个工作日内拿出明确处理决定,并依法组织落实。
第十条 县环保局负责对农家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农家乐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推广农家乐污染防治先进方法和技术。审批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的环评文件时,应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严厉查处农家乐乱排乱放行为,依据自身职责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5个工作日内拿出明确处理决定,并依法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负责农家乐的培育和扶持工作,指导开展农家乐创业,并推广现代生态农业。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家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农家乐的开发指导、服务协调、劝导制止工作,促使农家乐健康发展和规范经营。农家乐发生公共事件后,要按照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并依照规定程序上报情况。
第十四条 县秦岭办负责贯彻执行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保护区准入审批,对巡查中发现的农家乐违规建设和生态环境等破坏行为立即制止并查处。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严禁农家乐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家乐。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农家乐,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应当予以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镇(街)人民政府牵头,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 秦岭保护区内农家乐必须配置垃圾收集装置,并做好垃圾的分类处理和日常保洁工作。排放油烟等污染物的农家乐,应当配套建设符合项目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
第十七条 农家乐经营活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立即根据情况选择拨打“119”、“110”、“120”电话或派人向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户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户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和公安、安监、卫生、环保、质监、旅游等县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秦岭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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