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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蓝田县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我县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规范精准扶贫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提升扶贫效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瞄准贫困、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效果”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 县农业、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对镇(街)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管理。县农业局是产业扶贫的牵头部门,其它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指导相关产业落实。 

第二章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五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包括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电商、旅游、光伏等各类增收产业。

第六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在册贫困户。

第七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按照“支部+贫困户”的带动方式,由村支部组织贫困户发展生产,为贫困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八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0元。

第九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行资金到镇(街)、县级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十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以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五)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六)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三条 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在符合产业化项目规定的各类企业或合作社入股,对每个贫困户补助1万元。

第十四条 贫困户入股合作社、企业后,享有合作社社员、企业股东权益,相关权利义务由镇(街)政府负责监管保障。

第十五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十六条 镇(街)政府部门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月2日向县农业局报上月产业项目实施进度汇总表。

第十七条 由农业局牵头,定期对各镇(街)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服务,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镇(街)政府验收,验收结果报县扶贫办、农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扶贫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 产业扶贫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的使用对象为:资金使用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的在册贫困户。

第二十一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每户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到户补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申报由在册贫困户提出项目申请,经村驻村工作队队长、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无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由村支书、村主任签字)签字确认后,由镇(街)审核。

第二十三条 镇(街)项目资金审核。主要审核该在册贫困户是否符合其申报产业发展项目所具备的基础条件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审核产业项目内容规模及申请补助资金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各镇街汇总审核同意后,进行项目实施,同时报县农业局、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农业局按照中省市及县产业扶贫计划及时将项目资金下达到各镇(街)。

第二十五条 镇(街)、村应尽快督促在册贫困户组织实施,除有季节性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街办)收回资金计划,重新安排。在册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自批复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贫困户申请项目确定后,由镇(街)向在册贫困户预拨50%以内的启动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拨付到户。

第二十七条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项目验收合格,提供有关手续、证明资料,由各镇(街)政府汇总,扣除启动资金后,镇(街)财政通过“一卡通”或其它银行账户直接拨付到户。

第二十八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中贫困户参股部分量化到贫困户,由镇(街)直接支付到所参股企业、合作社。企业、合作社要和贫困户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利润分红比例、保底分红额度、本金退出机制等事宜。贫困户参股总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30%,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二十九条  在册贫困户申请生产发展项目并享受启动资金后,未完成生产发展项目或镇村验收不合格的,下年度不得申请生产发展项目。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的镇(街),在下年度安排产业扶贫项目时,给予项目奖励。

第三十一条 由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导致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出现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镇(街),暂停产业扶贫项目安排,并扣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 产业化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项目,镇(街)应当终止项目,财政局收回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