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7〕83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
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届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蓝田县行政事业单位
公有房地产经营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出租行为,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36号令)和《蓝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蓝财发〔2008〕4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经营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行政职能正常履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将公有房地产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包括:国有房屋、土地、设施设备、公共场地、水库、林地、公共广告位等公共资产(资源)的出租。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
第三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行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出租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公有房地产出租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公有房地产出租及租金收入的收缴工作,并对出租房地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经营性出租,坚持财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经营性出租要经县财政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出租。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格实行公开竞租制度。
第五条 凡在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公有房地产租赁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期不超过3年的,原则上保持租赁现状;出租超过3年的,由单位申报,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另行续签3年合同。合同到期的一律实行公开竞租,原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租赁权。
第六条 凡在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增或需重新招租的公有房地产经营性出租,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批准后实施公开招租。
第七条 县财政局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资源)出租平台,1—2人专门负责,对外设立大型公示屏幕,定期发布召租信息,建立公有房地产公开招租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在出租平台,进行公开竞租。
第八条 公开招租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组织零星公有房地产公开招租,在公共资产(资源)出租平台对外公示屏幕发布招租公告,在标的房屋醒目位置张贴招租公告;组织批量或大型公有房地产的公开招租,还需在蓝田县电视台、蓝田县政府网或其他媒体发布招租公告。
第九条 公开招租报名在公共资产(资源)出租平台报名,对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在2人以上的召开竞租大会、网络竞租,采取公开竞租报价的形式,以报价最高的为最终承租人;对符合条件的竞租人只有1人的,由出租单位与竞租人采取协商谈判的形式,确定最终承租人。竞租过程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 竞租成功后由出租单位(甲方)与承租人(乙方),县财政局(监证方)现场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各一份。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不能超过3年,若承租人生产经营周期长,合同租赁期限可再增加3年。
第十一条 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行政事业单位在搞好物业管理的同时负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职责,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地产,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出租收入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地产出租租金,由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合同载明的金额和缴款期限收取,并上交县财政。
第十四条 租赁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或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发票。
第十五条 公有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费,由出租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后收益按照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类收缴核算。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及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租金收入的50%,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5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县政府集中部分,建立基金,专项用于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构建、修缮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再投入。
第十七条 财政部分补助的差额预算、定额预算事业单位房地产租金收入的80%,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20%作为国有资产收益县政府集中部分,建立基金,专项用于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构建、修缮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再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地产租金收入的100%,按单位用款计划拨付给出租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要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增加单位收入,促进事业发展。自觉执行公有房地产出租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公有房地产,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公开竞租。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私自操作的租赁行为,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房地产出租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对于不按期缴纳房屋出租收入的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有房地产出租审批手续,逃避监督,未按规定实行公开竞租的;与承租人相互串通,隐匿、截留、贪污、私分租金收入的;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收坐支的;低价出租,租期较长,以租代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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