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7〕84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府托底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府托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蓝田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府
托底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实现政府托底救助,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根据县政府托底线,保民生,精准扶贫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在现行医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由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超大病医疗保险的方式,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政府托底工程,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返贫问题,使全县人民病有所医,实现医疗救助政府托底。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2. 城乡统筹,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
3.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4.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合理保障;
5.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实行就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对象和标准
救助对象:持有我县常住居民户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项的群众。按照全县参合参保对象除去特困供养对象(五保户)、低保户、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的参合参保对象。
救助标准:全县参合参保对象除去特困供养对象(五保户)、低保户、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的参合参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参保人员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3.5万元(不含3.5万元),纳入该保险的赔付责任范围。对于个人自付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按照50%的比例赔付最高赔付限额为20万元。
三、救助程序
(一)救助程序
患者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5万元(不含3.5万元)的对象可报销重特大病医疗保险。
(二)所需材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参保参合证明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
3.基本医保结算单复印件,加盖原件留存单位的公章;
4.大病保险结算单复印件,加盖原件留存单位的公章;
5.授权书、银行转账的相关手续。
四、资金来源
由县政府按全县城乡居民参合参保对象,以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由县财政负担,集中统一进行超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投保。县财政将该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领导
成立蓝田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府托底工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孙崇博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何平郎 县政府办主任
齐宝云 县监察局局长
费公海 县民政局局长
龚 卫 县财政局局长、金融办主任
张 旭 县人社局局长
樊念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德恩 县卫计局局长
杨井泉 县审计局局长
朱永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经理
各镇镇长、蓝关街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费公海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重特大疾病救助的组织协调和统一投保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完善和组织协调,具体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购买超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定期督促、监管超大病医疗保险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年度财务报表及下年度资金预算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和相关配合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和相关配合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各医院做好收治、医治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状况。
审计局:负责审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状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负责按照条款约定,及时赔付保险金,并向县民政局提供赔付月基本情况。
各镇街:负责辖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及资料上报工作,并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镇街、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府托底工程的重要意义,在县重特大疾病救助政府托底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该项工程的落实。
(二)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从事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医疗救助基金的,依照情节给予相关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各部门要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广大城乡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广泛宣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要规范操作,严格程序,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府托底工程落到实处,减轻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费用个人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推进全县脱贫兜底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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