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7〕101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
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县国土局制定的《蓝田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蓝田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根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方案》(陕财办农〔2016〕90号)、《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陕移民办发〔2017〕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承借陕西移民(脱贫)搬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民开发集团”)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及搬迁户自筹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扶贫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用途。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住房建设,承借移民开发集团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及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制度;承借的移民开发集团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要按要求在县农业发展银行设立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专户,群众自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在本县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建房及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依据《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西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蓝田县移民(脱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和相关规定执行。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资金依照省市的有关补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 蓝田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移民办)使用承借的移民开发集团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支付。搬迁群众自筹资金应由各镇街统一按照有关标准收取,并上缴到县政府设立的专用资金账户上,使用时参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支付。
第七条 完善项目资金拨付逐级审核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安全。所有移民搬迁专项资金拨付,原则上由镇街按照施
工合同或相关规定、建设进度、申请资金额度提出申请(镇街授权的除外),县移民办签章,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签字审定后方可拨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县财政局复核签章)。具体审核程序、内容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必须在县移民办完成项目备案。备案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批复,地灾、洪灾、环境评价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镇街应向县移民办报送项目备案文件,并抄送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和支付
第九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下同)。
(二)采取分散安置方式的,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前期费(包括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环境影响等专项评估费用,规划设计及图纸费用,招投标费、造价咨询费以及临水、临电、临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等统规统
建及统规自建项目前期费)。要严格控制,不得变相增加范围,不得将征地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各镇街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合同及发票提出申请,县移民办签章,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签字审定后,由县移民办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由各镇街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二)统规统建项目建房资金、集中安置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时由各镇街依据施工合同、工程监理认可的工程进度表等附件材料审核项目进度等情况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移民办签章,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签字审定后,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由各镇街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三)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项目建房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镇街依据县扶贫办审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建房补助资金计划,列出本次兑付名单清册(提供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号复印件、卡号),县移民办签章,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签字审定后,依据审核完善的资金支付审批单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街,由各镇街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搬迁群众。
(四)购买存量商品房建户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土资发〔2016〕57号)要求确定结合对象,由镇街依据县政府审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批复文件、商品房开发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申请,县移民办签章,经县政府常主管县长签字审定后,依据审核完善的资金支付审批单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由各镇街拨付到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
(五)旧宅基地腾退资金。搬迁户旧宅基地上附着物自行拆除或按协议委托组织拆除的,经镇街组织实地验收并汇总签章,县移民办签章,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签字审定后,由县移民办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镇街,由各镇街将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搬迁群众。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扶贫办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县移民办按资金补助标准按人按户拨付到各镇街。要强化资金监管责任,严格划分资金使用用途,确保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县移民办要加强对各镇街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各镇街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主体,承担项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报账支付、验收决算等环节的管
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进度申请拨付各类资金,并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真实性负责。要确保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项目、统规自建项目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决(结)算审计,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工程决(结)算审计结果结算工程款,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十五条 县农业发展银行要提高服务质量,及时拨付资料审核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对不符合使用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资金,银行部门有权暂停办理,并及时报告县移民办,对资金数额较大的,要同时报送省移民办审查,并按审查批复意见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修建职工住宅。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城镇基础设施。
(八)企业担保金。
第十七条 县移民办要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各镇街要严格按照《蓝田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要求,用好资金。
第十八条 各镇街要按月向县移民办上报资金收支情况报表、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收支情况报表是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的审核依据。
第十九条 县移民办和县主管领导发现各镇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后续资金拨付,责令立即改正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原则,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量,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报账资金的;
(二)将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冒名顶替、侵占、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的;
(四)动用移民(脱贫)搬迁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五)因对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查或者监督检查;
(七)其他违反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县发改、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规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布的《蓝田县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蓝政发〔2017〕44号)同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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