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7〕111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实行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实行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蓝田县实行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善民生需求,增强群众幸福指数,根据《西安市实行小学“弹性离校”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在全县小学实施“弹性离校”制度,为全县小学生提供延时服务,缓解家长接孩子难问题,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教育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义务教育“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镇街是本辖区内“弹性离校”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主要职责。
(二)自主参与。面向有实际困难需求的学生家庭,以家长自愿报名、学生自主参加为前提,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有困难学生参与。
(三)公益导向。在校学生参与“弹性离校”期间一律实行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家庭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其他有偿服务。
(四)安全第一。“弹性离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步骤
1.每年秋季、春季开学第一周为报名时间,有延时需求的家长应在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完成摸排统计工作。并于开学后第二周以镇街为单位将《蓝田县小学“弹性离校”统计报表》(见附件)上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 每年秋季、春季开学第二周起开始实施。学校应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延时服务顺利进行。
(二)离校时间
离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日18:00,实行“弹性离校”一周不少于4天。县教育局指导各学校结合区域实际和申请学生家长意愿,合理安排具体离校时间。
(三)实施对象
学校放学后按时离校有困难的小学一、二、三年级学生(含民办小学)。
(四)延时活动内容
“弹性离校”期间,学校主要为学生提供延时照顾服务,安排专人照管学生自行复习、作业、预习和课外阅读等。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范,严禁借机组织开展学科性集中教学,严禁以补差提优等名义组织或变相组织集体补课。
(五)组织方式
由家长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延时离校。县教育局指导各学校结合实际实施“一校一策”工作模式。
四、奖补办法
(一)经费构成
对实行“弹性离校”的学校进行财政专项补助,补助经费按照300元/每生每年标准予以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按照7:3的比例分担。不足一个班(每班按40人计算),按照一个班的经费拨付。
(二)经费用途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弹性离校”工作相关人员补助、水电费支出、消耗品购置、场地使用等。
(三)补助程序
各学校填写参与“弹性离校”学校情况统计报表,并上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审核、汇总后,填写《西安市小学“弹性离校”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县政府和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统计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按审定结果下达市级奖补资金。区县补助资金由县教育局会同财政部门据实测算下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蓝田县实行小学“弹性离校”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及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我县“弹性离校”统筹协调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将“弹性离校”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建立以各镇街主导、县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落实小学“弹性离校”实施方案,县教育局要制定“弹性离校”管理办法,并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学校要科学统筹、精心组织,安排专人做好“弹性离校”期间学生看护工作。要按照把好事办好的原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认真审核,确保按时接送学生有困难的家庭都能享受此政策。同时,严禁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严禁以任何方式拒绝或推诿有困难学生参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家长直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搭车”进行其他有偿服务。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学校合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环境和良好教学秩序。公安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尤其是人口密集区域的安全检查,对执行“弹性离校”制度可能引起的交通拥堵等问题提前研判、科学疏导,确保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接送学生,服从学校管理。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弹性离校”制度执行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县教育局要追究相关学校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各学校要依规使用补助经费。对违规使用“弹性离校”经费的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倒查。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