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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7﹞146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蓝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 区域简介 2

1.1 自然概况 2

1.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2

第二章 禁养区划定总则 3

2.1 指导思想 3

2.2 划定依据 3

2.2.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3

2.2.2 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4

2.2.3 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4

2.3 技术路线 5

2.4 总体原则 5

第三章 主要禁养区的识别 7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识别 7

3.2 风景名胜区识别 15

3.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21

3.4 主要公路与河流及其两侧 25

第四章 禁养区划定结果 26

4.1 划定结果 26

4.2 结果统计 27

第五章 管理规定 29

5.1 名词解释及定义 29

5.2 禁养规模规定 30

5.3 遗留问题 30

5.4 治理措施 30

5.4.1 治理要求 30

5.4.2 工作措施 32

附表  蓝田县畜禽养殖大摸底大排查调查表 35

附图  蓝田县18个城镇居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图 36

前言

为进一步合理蓝田县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643号)、《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和《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政协发〔2016〕64号)、《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市环发〔2016〕154号)等要求,现对蓝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工作。

第一章 区域简介

1.1 自然概况

蓝田县地处关中东部,隶属陕西省西安市。县境东西长64km,南北宽55km,全县面积2006 km2。东南以秦岭为界与渭南、华县、洛南、商州、柞水等县市相望,北部以横岭与临潼区为邻,西部与长安区、灞桥区接壤。蓝田县南部为秦岭山地,中部为山前黄土台塬,北部为渭河平原,

蓝田县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降水量720.4mm, 全县多年平均地表水总量为6.92亿m3,秦岭北麓是蓝田县地表水的主要来源区域,灞河横贯全县,是渭河水系的一级支流,全长107km,总流域面积2563.7km2,其中蓝田县境内面积1923.63km2,占总流域面积的75%。蓝田县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总量为32371万m3,其中多年平均可开采量为8289万m3。主要分布在河谷阶地、山前洪积扇群等地区:

1.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蓝田县是一个以山区、丘陵为主的农业大县,下辖1个街道(蓝关街道),18个镇9个社区519个行政村。总人口64.67万,其中农业人口58.5万。西合铁路、沪陕高速、福银高速、312国道、环山公路等路网密集,将蓝田纳入了西安大都市半小时生活圈。2016年,蓝田县新修村组水泥路516 km,农村公路总里程突破2500 km。

2016年蓝田县地区生产总值(GDP)122.44亿元,三产比例为 22.5%: 28.5%: 49.0%。人均生产总值23236元。

第二章 禁养区划定总则

2.1 指导思想

全面开展蓝田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对位于禁养区内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高污染养殖场(户)坚决关闭或者搬迁,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开展后续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2.2 划定依据

2.2.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7)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8)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2日修正);

(10)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1) 《风景名胜区条例》;

(1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2.2 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 《蓝田县灞河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2) 《蓝田县岱峪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3) 《西安李家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4) 《蓝田县玉山镇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5) 《蓝田县汤峪镇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

2.2.3 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3)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4)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5)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

(7)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8)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 1167-2006);

(9)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168-2006);

(10) 《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 1169-2006);

(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2.3 技术路线


图2-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路线图

2.4 总体原则

依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对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进行以下类型区域识别: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与陆域及其边界之外适当外延一定范围为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及其试验区边界外适当外延一定范围为禁养区。

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名单为准)核心区为禁养区,一般区为限养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上述区域(以现有的边界或规划的边界计算)以内为禁养区,其边界外适当外沿一定范围为禁养区或限养区。

主要河流、公路等及其两侧适当外延范围为禁养区。

第三章 主要禁养区的识别

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识别

A、灞河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干流与支流500m至下游干流与支流50m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50m的陆域范围,局部以建筑物向水侧边界为界,总面积0.0611km2,其中,陆域保护面积0.0405km2,水域保护面积0.0206km2。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000m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50m的陆域范围,总面积0.2909km2,其中,陆域保护面积0.2016km2,水域保护面积0.0893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1 灞河水源地保护区示意图

B、岱峪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正常蓄水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陆域范围:库区向水面的汇水坡面,其中:左岸以道路向水侧为界,右岸为全部汇水坡面,总面积1.522 km2。其中:水域保护面积0.176km2,陆域保护面积1.346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2km的水域面积。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2km的河岸两侧外延200米的陆域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区两侧的全部汇水坡面,总面积2.079km2,其中,水域保护面积0.009km2,陆域保护面积2.070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2 岱峪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示意图

C、李家河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水库正常蓄水位880m高程以下及回水末端的全部水域面积。陆域范围:水库库周100m范围内陆域,局部以道路向水侧和山脚线为界,总面积3.922 km2。其中:水域保护面积2.184km2,陆域保护面积1.738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2km的水域面积。陆域范围:入库河流上溯2km的河岸两侧外延200m的陆域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区两侧的全部汇水坡面,总面积15.458km2。其中,水域保护面积0.118km2,陆域保护面积15.34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3 李家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示意图

D、清峪河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蓝田县玉山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断面上游干流与支流500m至下游干流与支流30m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左右两侧河岸外延10m,总面积0.057 km2,其中,水域保护面积0.047 km2,陆域保护面积0.01 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自一级保护区水域上界起上溯2km的水域。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左右两侧河岸外延10m,总面积0.259 km2,其中,水域保护面积0.21 km2,陆域保护面积0.049 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4 清峪河水源地保护区示意图

E、汤峪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汤峪水库正常水面的水域。陆域范围:水库向水坡范围内的陆域,总面积1.13 km2,其中,水域保护面积0.21km2,陆域保护面积0.92 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入库河流的河道2km的水域。陆域范围:与二级区水域相应的左右两岸外延10m为陆域,总面积0.047 km2,其中,水域保护面积0.015km2,陆域保护面积0.032 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5 汤峪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示意图

3.2 风景名胜区识别

蓝田县内有蓝田猿人遗址、水陆庵、蔡文姬墓、吕氏墓群和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

(1)蓝田猿人遗址

蓝田猿人遗址位于陕西省蓝田县东15公里处的公王岭和县西北10公里处的陈家窝村两地 ,是中国直立人化石及旧石器时代早期文化遗物出土地点。东至黄土剖面顶端外延3米处,西至断崖边沿,南至遗址区南围墙,北至遗址区北围墙,面积为0.001299 km2,作为核心区域;沿边界外延500米,面积为0.0639km2,作为其他区域。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0.0652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6 蓝田猿人遗址畜禽禁养区划分图

(2)水陆庵

水陆庵原名水陆殿,为六朝古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保存古代精巧罕见的彩塑而闻名,被誉为“中国第二敦煌”。是国内目前保存最大的壁塑群。水陆庵东、西、南均至清河支流,北至和尚坟到清河北支流,保护面积为0.053484 km2,作为核心区域;沿边界外延500米,面积为0.41km2,作为其他区域。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0.463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7 水陆庵畜禽禁养区划分图

(3)蔡文姬墓

蔡文姬墓位于陕西省蓝田县三里镇蔡王庄村西北约100米处,属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提供资料,将墓冢区域设为核心区域,面积为0.0013km2;边沿外延200米以内,作为其他区域,面积为0.025km2。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0.0264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8 蔡文姬墓畜禽禁养区划分图

(4)吕氏家族墓群

2006年3月~2009年12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对蓝田县五里头村北宋吕氏家族墓地进行了调查、测绘、勘探及发掘。共清理墓葬29座(成人墓葬20座、婴幼儿墓葬9座)和东、西、北三侧围沟各一处,调查勘探家庙遗址一座。出土遗物700余件组,砖、石墓志铭24合。东至五里头与南杨村的田间生产路,西至沟岸,南至五里头村崖岸,北至佥棱,共150×150米,即0.0225 km2,作为其核心区域;核心区域边缘向外延伸50米范围,作为其他区域,面积为0.011km2。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0.036km2具体见图所示。

图3-9 吕氏家族墓群畜禽禁养区划分图

(5)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

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蓝田县城东南郊,地处秦岭北麓的蓝桥镇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09°22′~109°35′,北纬34°5′~34°12′,公园经营面积3633公顷,即36.33 km2,共分为四个景区,分别为:玉皇坪景区、水沱河景区、马岗子景区、蓝关驿景区,沿景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作为其他区域,面积为4.24km2。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40.57km2具体见下图。

图3-10 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畜禽禁养区划分图

3.3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 城镇居民区识别

经调查,蓝田县下辖1个街道(蓝关街道),18个镇(洩湖镇、华胥镇、前卫镇、汤峪镇、焦岱镇、厚镇、玉山镇、三里镇、普化镇、葛牌镇、辋川镇、蓝桥镇、九间房镇、灞源镇、孟村镇、安村镇、三官庙镇、小寨镇),9个社区,519个行政村。由于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因此需要结合当地未来城镇居民区规划进行划定。依据现有资料,本方案将现有城镇总体规划的区域,以及没有城镇总体规划的乡镇街道的现状建成区识别为城镇居民区,并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

对于已有规划的城镇区域严格按照规划区域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对于规划尚未完成的城镇区域则依据本方案划定图划定畜禽养殖禁养范围。在镇区规划完成后由镇政府拿出具体规划方案报县农业部门审批后,具体划定其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

(2)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识别

经调查及与相关部门核实蓝田县内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含在城镇居民区内,因此不做重复规划。

本方案将使用上述定界方案作为蓝田县城镇居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依据。

由于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为了兼顾城镇发展,在划定过程中需遵循统筹兼顾原则,保证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的范围有一定前瞻性,提前清理现状建成区以外、近期规划建设用地上的养殖区,使禁养区划定范围与现行城镇总体规划相符,让禁养区划定工作服务于城镇化发展进程;又考虑到清理养殖场关系到民生,在划定过程中应遵循以人为本原则,不宜对远期规划建设用地上的养殖区进行“一刀切”,在禁养区调整周期内,应尽可能保护养殖户的合法利益,给养殖户和畜禽产品市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调整。

由于部分乡镇未进行城镇居民区划分,因此本方案主要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卫星地图等资料,现对蓝田县的县城和镇区建成区边界作为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规划范围进行划分,农村地区由于数量庞大且情况复杂难以有效识别,因此只对其做出范围性规划,后期的实行、监督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图3-11 蓝田县蓝关街道畜禽禁养区示意

3.4 主要公路与河流及其两侧

对于蓝田县交通主干道区域即省道、国道边界外延50m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现对于蓝田县主要河流区域做出如下规定:干流及一级支流河岸外延50m的陆域范围全区禁养。

对于蓝田县秦岭白鹿生态区则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依法划定其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第四章 禁养区划定结果

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规定,结合蓝田具体实际,确定蓝田县禁养区结果如下。

4.1 划定结果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边界外延30m的区域全区禁养;一级保护区外延30m的边界范围至二级保护区区域作为限养区,允许村民自养存在。

(2)风景名胜核心区全区禁养,其他区域允许散养户存在。

(3)城镇居民区核心区域全区禁养,核心区域边界外延200m以内的区域禁止畜禽养殖专业户及其以上规模存在;村庄核心区域及其边界线外延30m的区域只允许自养存在;从该区域边界外延70m的范围内只允许散养户及其以下存在。

(4)主要河流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河岸边界外延50m的范围内全区禁养;省道以及国道两侧外延50m区域内全区禁养,禁养区边界外延50m的区域允许养殖专业户及其以下存在。

同时在上述规划区中严格遵守各区域核心区外延500m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养殖场(区)的规定,对于在现有禁养区中存在的养殖活动(包括自养规模、散养户、养殖专业户、养殖场)一律禁止。鉴于养殖业为蓝田县的重要产业,加之目前正值脱贫攻坚阶段,因此本方案重点整治对象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畜禽养殖活动以及农村地区所涉及畜禽养殖专业户(含)以上规模的活动。

4.2 结果统计

综上,蓝田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为7.2283km2;蓝田县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为36.4086km2;蓝田县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为219.004km2;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和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重叠面积为0.003km2,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最终本方案划定的蓝田县畜禽禁养区总面积262.611km2,占区域总面积的13.09%。蓝田县畜禽禁养区在蓝田县的总体分布见图 ,蓝田县畜禽禁养区总面积及各类畜禽禁养区面积详见表。

表4-1 蓝田县畜禽禁养区面积统计表

项目  畜禽养殖禁养区名称          面积(km2)    占蓝田县总面积(%)

1    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禁养区         7.2283          0.36

2    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           36.4086         1.81

3    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           219.004         10.92

4    重叠区域面积                0.003           /

总计                       262.611         13.09

注:因蓝田县相关城乡规划尚在进行中,所以本方案只对蓝田县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和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进行了面积统计;对于蓝田县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村庄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省道、国道)和主要河流沿岸地区依据蓝田县后期相关规划进行统计。

图4-1 蓝田县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第五章 管理规定

5.1 名词解释及定义

(1)养殖专业户: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市环发〔2016〕154号)等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即畜禽养殖专业户以上范围,具体划分为:生猪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只以上;肉鸡出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出栏10头以上;奶山羊存栏75只以上;肉羊出栏150只以上。

(2)自养户:

自养户养殖规模标准如下:牛存栏1头以内;猪存栏5头以内;鸡存栏100只以内;羊存栏20只以内。超过以上规模则定义为畜禽养殖散养户。

(3)散养户:

超过自养规模且低于养殖专业户标准的,即定义为散养户。

(4)规模化养殖场:

根据《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作出规定: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单元,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5.2 禁养规模规定

(1)畜禽养殖禁养区:指依照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任何养殖活动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指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从事养殖活动但要对养殖规模进行限定的区域。

(3)畜禽养殖适养区:指依照法律法规鼓励从事养殖活动的区域。

5.3 遗留问题

因此根据上述划定标准,蓝田县境内符合养殖单元标准的养殖区共有440家,详见附表1。

5.4 治理措施

5.4.1 治理要求

(1)对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区,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关于“(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之规定,清理方式如下:对于同意关闭的,签订关闭协议,明确关闭时限,其建筑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按补偿标准评估补偿;对于坚持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限期搬迁,搬迁过程中应加强管理,防止清理出的畜禽粪便造成污染,同时组织评估机构对其直接用于生产且不能搬迁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定价,按照评估价给予资金补偿;对规定期限内不关闭、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依规强制关闭、拆除。清理完成后,在上述禁养区内原则上不批准建设各类养殖区。同时应加强禁养区范围内环境的综合整治,严禁在禁养区范围内倾倒、堆放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严防私自新建养殖场。

(2)在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从事养殖活动的,应自觉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遵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要求,杜绝污染物直排,建设完备的粪便、养殖废水及病死畜禽暂存设施,自行采取粪污生物消纳等综合利用配套措施或委托外单位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于在限养区中已存在且超出规定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活动不得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场区的排污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对于将要在限养区开展的畜禽养殖活动由辖区政府对其选址进行审核,不得超过限养规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在禁养区范围以外,新、改、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区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畜禽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并经当地政府确认;县发改、环保、农业、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报同级县农业、土地部门双备案,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凡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养殖区不得开工建设。同时应加强禁养区范围以外环境的综合整治,严禁在禁养区范围以外倾倒、堆放畜禽粪便等养殖废弃物,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5.4.2 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蓝田县人民政府根据禁养区划分方案要求,把任务落实到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

(2)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涉及发改、农业、环保、财政、国土、水务、住建、卫计委、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公安、秦岭办、法制等相关部门及镇街政府。

县环保、县农业部门负责制订技术方案,经县政府批准;

划定方案批准后,由县农业部门牵头,镇街政府负责,县环保积极配合对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县政府负责发布关闭搬迁的公告和通知;

县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场关闭以及搬迁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环保等其他部门切实做好配合工作;

镇街政府、农业、国土部门共同开展同意搬迁的养殖区的选址和农用地转用工作;

农业、财政部门负责补偿标准的拟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畜禽禁养区内清理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

宣传部门负责禁养区划定及清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政府部门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关闭清理工作过程中执法监督的安全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活动整治工作则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各镇政府(街办)负责,县环保等部门配合;

各镇、街道按照本方案,在发展规划中明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在行政区域图上标明;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以及养殖区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农业、环保部门共同开展县内规模化养殖区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环境评估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

(3)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县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倾听群众诉求,让养殖户主充分了解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意义。

(4)严格执法,依法关闭、搬迁。公安、土地、环保、农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水务、卫计委、工商等部门应加大畜禽养殖户关闭、搬迁执法力度。对在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区要依照本方案要求限期关闭、搬迁,对拒不执行本方案规定要求关闭搬迁的,要依照相关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关闭搬迁,对扰乱关闭、搬迁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养殖业主依法交由司法部门惩处。对要求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区在搬迁前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各污染物的排放满足《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如不能达标排放,造成污染事件发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其他未列入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区和养殖户,要严格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各污染物的排放满足《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坚决杜绝污染事件发生。

(5)加强引导,稳步推广。农业、环保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遵循“综合利用优先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蓝田县农业部门可以制定全区畜禽粪便治理方案,指导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并逐步向全县推广。

(6)调整结构,长效管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等法律法规,县农业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调整区内养殖区布局、总量、畜种和规模。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积极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其他高效产业,努力夯实彻底断养基础。禁养区以外,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快转变畜牧生产方式,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引导适度规模养殖,推广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加快建立畜禽养殖分区管理长效机制。

附图  蓝田县18个城镇居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图

附图1 洩湖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2 华胥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3 前卫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4 汤峪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5 焦岱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6 玉山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7 普化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8 葛牌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9 辋川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0 蓝桥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1 九间房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2 厚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3 灞源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4 孟村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5 安村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6 三官庙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7 小寨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

附图18 三里镇城镇居民区畜禽禁养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