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8〕44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蓝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扶贫项目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按照行业相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根据我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脱贫攻坚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较上年增长不低于20%。
第七条 中、省、市级财政安排的切块下达专项扶贫资金及我县财政安排的非配套性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办依据县政府脱贫攻坚规划和脱贫计划,按照资金使用范围确定扶持项目。
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支出。
县级投入的扶贫资金,由县政府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定使用范围,但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项目支出必须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第八条 由县扶贫办牵头,县发改、国土、林业、农业、水务、人社等部门和各镇街配合,上报各自的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县扶贫办根据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提出统一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扶贫办根据审定的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扶贫办的项目计划直接向各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县扶贫办负责项目库的建设,严格扶贫项目的入库程序。各镇街、县发改、水务、农业、交运等部门做好日常项目申报。
扶贫项目的入库程序:村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大会,确定申报项目,并在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申报;镇街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等进行审核无议后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对镇街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予以公示。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出有进。
第十一条 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各镇街、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入库项目录入国办系统。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二条 县政府按照中省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不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应在接到上级项目计划文件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并上报县扶贫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收到项目计划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下达资金预算文件,并将用款指标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各镇街及县级相关部门在扶贫项目资金下达5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规模、建设内容等要素对资金使用进行安排部署。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招标完成后及时签定施工合同并开工建设;未达到法定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在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签定施工合同并开工建设,6个月内全部完工验收、完成审计报账。
项目验收合格后,镇街、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资金的报账业务。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镇街及部门报账制。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报账人,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根据已上报的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予以报账。
报账提供的资料: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单、中标通知书或会议记录、合同及附件、正式税务发票、项目实施方案、监理方出据的监理证明、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
报账的流程:项目镇村申请、项目主管单位(镇街、部门)审核并支付。
第十七条 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各镇街及县级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前预拨不超过项目预算30%的预付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支付一定比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与项目建设进度同步,但不得超过项目总额的70%。
第十八条 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县扶贫办要督促镇街和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县财政局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县扶贫办审核后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
第五章 扶贫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项目安排创新机制,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项目试点方式;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项目创新机制,促进项目建设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招标必经在正规的招标机构进行,由扶贫办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审计、纪监等部门参与,在完成招投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合同的签定及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按照《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类扶贫项目实行统一监理,未实行统一监理的扶贫项目要由项目单位成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质量监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期管理。各镇街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工期管理,确定专人负责,督促实施单位按照工期要求完成扶贫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经项目村初验合格,由镇街政府组织,镇街扶贫、财政、纪检及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项目的验收工作;对资金到部门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镇街、相关部门及实施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及信息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镇街(部门)村二级档案管理,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计划批复、施工合同、项目责任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物资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项目预决算、资金拨付、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区县验收报告、项目管护意见书及其它相关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等,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主管镇街或部门要及时将项目计划、实施情况、验收报账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录入国办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结算审计制。凡未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类扶贫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工程类扶贫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县扶贫办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电视台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监管机构。各镇街及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三十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管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并对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一)县扶贫办按照扶贫资金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安排,负责项目库动态管理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管。
(二)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筹集资金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三)各镇街及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计划落实、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金报账、信息录入、会计核算及后续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县审计局要将扶贫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扶贫领域实现审计全覆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扶贫项目的审计决算。
县扶贫办在出具项目计划文件时,同时抄送县审计局;
第三十二条 监管方式。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委、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以下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蓝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蓝政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