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按照《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认定工作的通知》(陕脱贫发〔2018〕13号)及《蓝田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蓝田县2018年脱贫攻坚“夏季会战”方案〉的通知》(蓝脱指发〔2018〕27号)要求,结合我县健康扶贫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和合规门诊费用经过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之后,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不足1000元,且自付比例不足5%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予理赔;个人自付费用不足1000元,但自付比例在5%以上的,5%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承担。全年累计自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个人承担1000元,其余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100%予以理赔。新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6月11日起执行,以出院日期为准。
二、几点要求
一是规范诊疗行为,强化医疗监管。卫计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严格收住院标准,规范新农合报销,严格控制贫困参合患者目录外诊疗、用药和费用总额,切实降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费用负担。在镇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全部为合规费用,县内二级和省市级医疗机构非合规费用限定在5%、8%以内,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是加强系统衔接,简便群众报销。中国人寿保险蓝田支公司要加强同新农合经办中心的沟通,及时将补充医疗保险同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力争早日实现“四重保障”一单结算,切实方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报销,确保四重保障数据准确完整。
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能力。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宣传力度,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特别要深入宣传贫困人口脱贫退出基本医疗有保障政策的标准内涵,充分理解基本医疗有保障不是医疗费用全包干,引导贫困群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减轻个人费用负担,确保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面了解和正确理解补充医疗保障政策,努力提高贫困群众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加强医疗机构操作人员的培训,熟悉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政策,保证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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