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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防汛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通知

 

 

蓝政办发〔2018〕5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防汛信息报送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防汛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蓝田县防汛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防汛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掌握传递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为领导指挥、决策提供充分依据,确保指挥、决策命令传递畅通,确保全县安全度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镇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河库管理单位。

第二条: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防汛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管理工作,统一对外提供全县防汛信息服务。各镇街、各成员单位、河库管理单位防汛办事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防汛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并统一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条:防汛信息报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本辖区、本部门防汛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加强对防汛信息报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责任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防汛信息主要内容。

1.国家防总,省防总,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抢险救灾的重要决策、命令和工作部署等。

2.天气预报、降水信息、水文信息等。

3.水事灾害:

(1)自然灾害,洪涝灾害(含城镇街道、房屋、交通要道和低洼地积水)、地质灾害等。

(2)防汛事件或事故:受降雨影响、住宅、单位、旅游景区、河道、水库、水工建筑物、公路、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发生险情、灾情及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

4.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五条:防汛信息报送管理

1.当出现灾害性天气时,防汛信息报送工作人员要主动搜集辖区内的汛情及灾情情况,缩短获取信息时间,报送信息要言简意赅、快速准确。

2.防汛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在得到防汛信息后应第一时间立即报送,整个报送过程不得超过2个小时。

当发生水事灾害,为提高防汛信息报送时效,事发地防汛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可口头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说明情况,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详细补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得到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情况,并做出具体安排部署。

3.防汛信息报送单位应针对所报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连续动态跟踪监视,在事态发展未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报送事态发展状况和处理结果。

第六条:防汛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或个人传送所报信息。

第七条:防汛信息由于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瞒报造成被服务保护对象投诉,被上级机关或领导批评,引起舆论批评、媒体曝光的,将参照《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发〔2005〕66号)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八条:防汛信息由于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瞒报造成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将按照《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