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8〕7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蓝田县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林木,指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合法取得林权证且林种为商品林的林木。
第三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公益林林木禁止采伐。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做指导性计划。采伐指标不下达到各镇街、国有林场。
第四条 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及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
第五条 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六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灞河流域两岸150米以内,以及辋川河、清峪河、岱峪河、汤峪河等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陡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林木胸径低于5公分的幼树;重点工程造林不满10年的。
第八条 实行林木采伐申请制度。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凭林权证或有关权属证明向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镇街的采伐可直接向县林业局申请。属村、组集体所有的林木,还需提交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凡林地权属不清、迹地更新欠账、属于生态公益林或未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人员同意的,当地政府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委托林业干部深入实地勘察,确认无误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县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伐前调查设计。采伐蓄积100立方米以上需经林业局领导会议研究。采伐蓄积100立方米以下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承担设计,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由市林业科技中心及陕西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或国家林业局西北规划院承担设计,200立方米以上由陕西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或国家林业局西北规划院承担设计。申请批复后,申请人应及时与具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机构联系,按照采伐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深入现地,进行伐区作业设计及采伐更新方案。调查设计应确定伐区的地点、小班、面积、树种、采伐蓄积、采伐方式、四至界限和更新树种、方式、期限等,采伐面积和蓄积误差不得超过±5%。
第十一条 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县林业局对提交的采伐设计进行审查核定,符合技术规程的,发放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重新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 确属林地上的林木,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伐。
第十三条 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涉及运输的由县林业局依据镇、村有关证明及检疫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十四条 实行伐区公示、检查监督制度。各镇(街)人民政府、林业站(办)对采伐进行监督管理,伐前要进行公示,指导监督采伐者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以抚育采伐为名加大林木的采伐量,坚决制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不按采伐作业设计采伐、降低林分质量的行为。当地人民政府、林业站要指定专人深入伐区检查监督,掌握采伐动态,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违法采伐行为,对采伐进展、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记录建档。
第十五条 实行伐后验收制度。采伐结束后,由当地镇(街)人民政府、林业站(办)对伐区进行检查验收。主要验收采伐地点、面积、采伐方式、采伐量、强度、树种、伐根高度等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一致,并如实撰写伐区验收报告上报林业局。如发现乱砍滥伐的,要及时上报林业局查处。林业局对全县伐区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及时进行迹地更新。采伐后需要更新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更新造林,镇街林业主管单位要建立采伐迹地更新台账,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人,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迹地更新要求更新造林。为了保证更新,县林业局可收取采伐申请人采伐树木总量3000-10000元不等的保证金,更新结束后,经林业局组织验收,更新造林合格,退还其保证金。
第十七条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木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林木采伐面积和蓄积的调查涉及误差超过±5%的,县林业局要查清原因,属弄虚作假、有意作弊的要坚决追究设计人员的相关责任;对未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乱砍滥伐的,除追究采伐者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销售管理力度。各木材检查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偷拉盗运等违法行为;木材收购、销售主体必须是办理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单位,凭证收购木材,凭证销售木材,严禁收购、销售无证或来源不明的木材,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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