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9〕12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届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3日
蓝田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推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蓝政办发〔2012〕15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市财发〔2016〕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考评原则,对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进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编制部门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年内申请预算追加时,依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及其管理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据此考量完成的实绩。
第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分类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预算绩效目标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职能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不单独编制。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职能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使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分为中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期绩效目标,是指职能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职能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及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和职能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职能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能部门和实施单位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按照预算级次编制绩效目标。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评价指标库、标准值库及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预算项目库相衔接;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级职能部门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审核,并批复绩效目标;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级职能部门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其他职责。
第十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审核和汇总;
(二)按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完成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三)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单位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修正调整等工作;
(二)实施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预算绩效目标由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编入部门预算,不得年内追加申请项目资金,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职能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管理要求等;
(四)相关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其他相关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匹配。编制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财力约束。绩效目标相关指标编制应与预算安排金额相对应,不得超过预算安排数。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方法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职能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职能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职能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预期目标、制订绩效指标和确定绩效指标值。
预期目标主要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以绩效指标和对应指标值描述。预算绩效指标是对预期目标的细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绩效指标值是对预期目标的量化描述,是绩效指标的预期完成结果,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绩效指标值主要依据或参考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的程序
(一)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实施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给职能部门;根据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上报。
(二)职能部门编制绩效目标。职能部门按要求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基础上,编制形成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后,按程序重新提交财政部门。
(三)预算单位申请项目资金,必须编制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申请资金文件报送上级预算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申请预算追加;审核结果为“中”的,退回预算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审核结果为“良、优”的,随同资金文件上报县政府。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是预算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的编报按照预算级次要求填写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涉及内容的相关信息,实行项目文本格式管理,在部门预算编报系统和项目库管理系统中按照确定格式(详见附1)填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作为部门预算编报说明内容之一,按照确定格式和内容(详见附2)填报。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预算绩效目标依据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一般分为职能部门自审、财政部门审核(或组织第三方评审)。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编制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编制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四)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方式,采取定性审核和定量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的编报按照预算级次要求填写绩效目标审核表。
对本级预算专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采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详见附3)的形式完成。对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可参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审核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的初审和调整。部门预算“一上” 编报完成以后,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根据财政“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在部门预算“二上”编制时,相应调整编制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等。
第二十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的审核。部门预算“二上”编报完成以后,在职能部门按财政部门“一下”初审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基础上,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性审核。
“二上”审核的重点是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合理性、资金投向与预算安排的匹配性,确定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
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函告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进行调整优化,并在“二下”批复前将修订完善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形成审核意见。“二上”审核形成的综合意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匹配性、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需要调整优化的建议及审核结论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核。县政府批示同意单位意见、财政局安排资金时,首先对所追加资金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财政局不得安排资金;审核结果为“中”的,预算单位对追加资金绩效目标表进行修改完善;审核结果为“良、优”的,按预算程序向政府提资金安排意见。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的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批复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批复项目资金时,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预算单位并进行备案。
第三十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推进绩效目标编审进一步完善,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
(一)预算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配合职能部门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预算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分别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4)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详见附5),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
(三)预算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或职能部门要有针对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基础。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和财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实际,制定其绩效目标编制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1日起执行。
附件:1-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1-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2-1.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2.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3-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
3-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表填报说明
4.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5.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6.县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7.县级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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