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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村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蓝田县村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


蓝田县村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工程进度能按计划稳步推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带动我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住建局安排下达的用于村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实施

第三条 申报村镇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属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村镇建设发展规划,严格执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要求;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过充分的论证;

(三)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四条 按照县政府的安排,凡纳入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将城镇建设项目报县政府审批备案。

第五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规划、设计、自荐报告;

(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论证资料;

第六条 县住建局作为村镇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对乡村振兴示范镇、省上跟踪指导考核的市级重点培育镇、环境整治提升镇、美丽村庄连片建设等,所有村镇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拨付等。

第七条 凡列入村镇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镇街或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申报计划后,根据文件要求和镇村的实际情况研究,梳理,上报建设计划。

(二)申报项目审批后,镇街或村委会根据需要配合县住建局对项目施工前的各项协调和资料完善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开工。

(三)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镇街或村委会应对在建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 县住建局职责:

(一)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上级安排提出年度村镇建设项目计划,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协调项目尽快开工。

(二)县住建局负责审核、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区域内村镇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县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全程参与项目的各项工作,并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第三方审计等工作进行审核,确保项目公开、公平、公正。

(四)县住建局负责审核与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配合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

(五)参与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招标制及公示制等相关制度;

(六)县住建局组织县财政局、项目所在镇街组成联合验收组,负责对村镇建设项目进行进度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各镇街)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村镇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班人马、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形成闭环管理模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三)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计量支付,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四)在上级住建部门对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按照要求向县住建局申请专项资金,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和项目审计(由住建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拨付项目资金;

(五)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向县住建局提供申请专项资金所需的项目支出凭证及相关资料(合同及协议、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计划文件等)及复印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六)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七)及时收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并申请项目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是村镇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统一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县住建局专用账户。

项目竣工并通过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后,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向县住建局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审计结果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 在上级住建和财政部门有启动(或预拨)资金的情况下,项目完成立项、设计手续后,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拨付启动(或预拨)资金的20%;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可拨付启动(或预拨)资金的70%;余下资金待上级住建部门验收通过后,按照最终审计结果再行拨付,质量保证金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在上级住建和财政部门未下达启动(或预拨)资金的情况下,上级住建部门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向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最终审计结果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质量保证金安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级下达的建设补助资金在没有明确用途时可用于:前期的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工程、监理、审计(包括财务审计);有明确用途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对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优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方式,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更好的效益。

第十五条 400万元以上的村镇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村镇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