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58号)要求,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进我县“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起,我县工业集中区内新批工业用地全面推行“标准地”供应;2024年起,将“标准地”供应向混合产业项目推进和延伸,有序推进“标准地”供应。
通过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快企业建设项目落地投产,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
三、改革措施
(一)完善指标体系。“标准地”出让前从内涵性指标和外延性指标两个方面开展区域评估。内涵性“7+N”指标中,“7”即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或落实具体区域评估指标要求;“N”即结合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外延性指标“5+X”中,“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五项控制性指标,各相关部门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具体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等指标,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二)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县资源规划局可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同时,要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关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的规定,认真筛选“标准地”收储地块。
(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县资源规划局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产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对技术门槛高的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科研用地项目,可探索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经省资源厅批准后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亩均产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准入条件、以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县资源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四)加强“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各相关部门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积极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根据企业自愿,代办人员可为企业无偿提供代办协办服务。
(五)加强“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及时发布“区域评估”事项技术标准。按照“区域评估”事项的编制和审批要求,制定和出台“区域评估”事项成果应用指南。提升和优化“区域评估”成果的深度和质量,促进“区域评估”成果应用。
(六)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改革。在“标准地”出让后的审批服务环节,对于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和出台“告知承诺制”相关配套政策和流程并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七)建立“标准地+承诺制”全过程监管体系。根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建立覆盖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设定奖惩指标,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变更、收缴违约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适当给予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奖励。
(八)落实信用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将信用评价贯穿“标准地+承诺制”全过程,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对守诺履约的“标准地”企业主体加大激励力度,对“严重失信”或“严重失诺”的企业主体加大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推进“标准地+承诺制”联办联动改革。成立蓝田县“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各相关部门是推动“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评估”;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开展“标准地+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具体职责为:
县发改委:负责可研报告编制和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制定和出台技术标准。“区域节能评价”事项,按照省、市发改委统一安排推进。
县经贸局:负责按照行业产业特点和准入要求,分门类确定建设项目固定投资强度等指导性指标。
县公安局:负责开展区域国家安全事项评价工作。
县财政局: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工作经费投入。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开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结合产业目录指引出具规划条件,制定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该宗地按照“标准地+承诺制”方式出让,在出让文件中明确各项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政府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在全县有条件区域探索建立“标准地”与“多规合一”改革联动机制。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要求,并在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区域防洪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工作。
县文旅体育局:负责“标准地”的文物核查,考古勘探、发掘的监管工作,并根据相应的考古勘探报告和必要的考古发掘报告,提出供地和地上文物保护意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评价工作。
县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县发改委、县资源规划局、县经贸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确定“标准地”亩均税收指标的具体标准,并做好招商、选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拟纳入“标准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
县税务局:负责会同县发改委、县经贸局、县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确定“标准地”亩均税收指标的具体标准,并做好相关税费收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做好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县工业园管委会、白鹿原管委会、焦汤管委会:负责优化产业定位,培育发展具有区域竞争的企业和产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考核。按照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推动“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对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鼓励改革创新。各相关部门要在“区域评估、多评合一”及“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等领域开展改革创新,推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极简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降低企业用地时间成本,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宣传力度,增进用地企业、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调动用地企业参与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为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蓝田县“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蓝田县“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研究解决全县“标准地+承诺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指导
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二、组成人员
组 长:苏护强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艾 腾 县资源规划局局长
成 员:王向军 县发改委主任
张争勋 县经贸局局长
樊念龙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何平郎 县财政局局长
黄 辉 县住建局局长
杨海波 县水务局局长
韩 健 县文旅体育局局长
寻 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江海 县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朱宏维 白鹿原管委会主任
孙 林 焦汤管委会主任
吴 东 县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闫 涛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赵 亮 县税务局局长
雷晓英 县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资源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艾腾同志兼任,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同志接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陕公网安备610122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