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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蓝征补告字〔2025〕第1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次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蓝田县玉山镇峒峪村。四至范围:东至峒峪村农村道路、南至峒峪村农村道路、西至峒峪村耕地、北至峒峪村果园。拟征收土地面积1.0012公顷。具体范围以现场勘测界定、图表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如下:

权属(以勘界为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玉山镇

峒峪村

农用地

园地

1.0012

0.9762

其他农用地

0.0250

合计

1.0012

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详见《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参照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蓝政发〔2024〕9号)文件,涉及一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0450元/亩。

2.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蓝田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3.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23〕5号)文件执行。

4.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的形式予以保障。

四、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公告时间(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权属材料,到玉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土地补偿登记的,将以土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12月20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不同意见的,向县资源规划局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听证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同时在蓝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发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