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政办发〔2018〕133号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蓝田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意见
为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立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建立耕地资源保护奖补机制,推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全力推动“人文山水蓝田、思路生态慢城”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在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的基础上,实行耕地保护责任上下联动,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的自觉性,调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从2018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要求,全面建立耕地保护奖补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行县、镇(街)、村分级负责制。建立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镇(街)为实施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责任承担主体的耕地资源保护新格局,责任联动,逐级落实。
2.务求实效。各镇(街)应充分征求和听取有关部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将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调动村组干部保护耕地、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3.奖惩并举。各镇(街)要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地籍变更成果和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严格考核、奖优罚劣,推动保护责任落实,让成效显著的得到实惠,让失责违规的受到惩处。
三、主要内容
(一)奖补范围与对象
蓝田县耕地保护奖补机制适用于各镇(街)。
奖补范围:依据地籍变更数据确定的基本农田(含耕地)。
奖补对象: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六种类型的耕地不纳入奖补范围:一是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二是发展林果业的耕地;三是用于设施、观光、休闲农业的耕地(不含简易大棚以及用于蔬菜种植的耕地);四是已完成耕地奖补和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长年抛荒未耕种的耕地;六是无法确定保护主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
(二)奖补资金使用
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修缮、土壤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三)奖补资金发放条件
各镇(街)依据耕地保护奖补机制考核结果,确定奖补对象,自行分配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发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对于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进行奖励补助,同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严肃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要追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奖补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
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镇(街)耕地面积占比进行奖补,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各镇(街),由各镇(街)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分配。
(二)资金管理
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按年度发放,各镇(街)应于第二年5月份前完成初评上报,县国土局应于6月底完成考核,提出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发放具体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各镇(街)奖补资金发放方案一经确定,应及时进行专栏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奖补名单确定后应报县国土局备案。
(三)资金下达
县级财政耕地保护补助资金每年年初下达,县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奖补名单下达补助资金。县财政局要遵循按时下达、逐级拨付、全程监管的原则,严格奖补资金管理发放,县审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审计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从全县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政策设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奖补机制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 非粮化”管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县国土局、财政局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奖补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监督,并负责违规违法线索的收集查处工作。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