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前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镇街实施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镇街实施的通知》(蓝政发〔2024〕7号),明确将7个县级执法部门(县资源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秦保局)实施的23—25项行政执法权下放镇街实施。
二、我县需收回已下放镇街执法权事项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编办发〔20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比对研究,我县涉及需列入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共8项,其中县资源规划局2项(①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县城管执法局3项(①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②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③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县交通局1项(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县应急管理局1项(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县秦保局1项(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三、调整后下放镇街执法权事项
调整后,原7个县级执法部门下放镇街实施的23—25项行政执法权,变更为4个县级执法部门(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秦保局)下放15—17项行政执法权交由镇街实施。收回的8项行政执法权由原县级相应执法部门(县资源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秦保局)继续实施,镇街不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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