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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镇街实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委编办《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编办发〔2025〕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蓝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镇街实施的通知》(蓝政发〔2024〕7号)中《蓝田县向镇街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

收回《事项清单》中第1项、第2项、第4项、第6项、第10项、第16项、第19项、第23项行政执法权事项。上述8项行政执法权事项收回后由原县级相应执法部门负责实施,镇街不再实施。其余下放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权事项保持不变。

附件:蓝田县向镇街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2025年5月调整).pdf

蓝田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