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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蓝规〔2025〕01-政府办01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2.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2.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启动、调整及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确定原则

4.4 应急响应措施类别

4.5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4.6 应急响应的升(降)级与终止

5 总结评估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6.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7 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7.1 县督导检查组检查

7.2 各成员单位督导检查

8 保障工作

8.1 组织保障

8.2 经费保障

8.3 人力资源保障

8.4 信息保障

8.5 民生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报备与修订

9.2 宣传培训

9.3 预(方)案演练

10 附则

11 附录:名词解释

11.1 重污染天气

11.2 特殊车辆

11.3 环保绩效分级

11.4 非道路移动机械

附件

1.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 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进一步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并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24〕23号)、《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蓝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蓝政发〔2022〕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蓝田县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3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蓝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镇街、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需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实施。

下级预案包括: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及涉气排污企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下级实施方案共同组成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环保副县长任第一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第二指挥长(详见附件1)。职责是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各镇街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分工,领导组织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督导检查、效果评估等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教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焦汤管委会、白鹿原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国网蓝田县供电公司、各镇街等单位为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各自的应急指挥体系,负责本区域、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3)。

2.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污染应急办),县重污染应急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详见附件2)。

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指示,做好各单位间的协调工作;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按要求启动、调整或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对各镇街及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分析、总结、上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工作的问责、奖惩意见;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重污染应急办下设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和督导检查组3个工作组。

2.3.1 预报预警组职责

预报预警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负责,对全县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做好数据处理与现状分析工作,及时向县重污染应急办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信息。

2.3.2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媒体应对工作,并引导公众做好污染应对,消除负面舆情影响。

2.3.3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县重污染应急办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非应急响应期间有计划地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制度建立、方案编制等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预测出现相应时长的重污染天气过程时,应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启动、调整及解除

接收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立即按要求启动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调整或者解除时,立即执行相应指令。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和各自的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含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

当县重污染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时,各相关县级部门要根据要求在县生态环境局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镇街、县工业园管委会参照执行。

4.3应急响应措施确定原则

4.3.1 实施差异化分级应急管控

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污染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同时,鼓励保障类企业、重点建设工程自主减排、协商减排。

4.3.2 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

各镇街、县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要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分类实施、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应结合市场规律和季节特点,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4.3.3 加强面源污染源头管控

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统一纳入收集、运输、处理的闭环处理处置体系,聚焦一氧化碳高值区域,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在秋冬季,组织开展秸秆、果树枝等农业废弃物存量清理行动。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限,大气扩散条件差、易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地区,原则上应划定为禁燃禁放区,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3.4 强化区域响应

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村组和重点区域,开展“点穴式”督导检查,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不断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持续削减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聚焦局部污染热点、重点区域,科学制定“小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交界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增强“小区域”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4 应急响应措施类别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1 健康防护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其他慢性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的健康防护信息。

4.4.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建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的减排措施。

4.4.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其他污染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5 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4.5.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的,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减少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企事业单位可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会产生异味、刺激性气体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②督导检查组和相关成员单位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和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量定产”。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除特殊车辆外(包括悬挂绿牌的新能源建筑垃圾清运车、混凝土搅拌车),蓝田县建成区内禁止国Ⅳ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

②加大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尾气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③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

④加大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查处频次。

扬尘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对砂石料场的巡查检查,严禁非法开采旱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②未纳入保障类名单的施工工地(含企业内堆场)停止涉土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地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焊接、混凝土搅拌等涉气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物料堆放等场所完全覆盖。

③已纳入省级保障类名单的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施工区域百分百标准围挡、裸露黄土百分百覆盖、施工道路百分百硬化、渣土运输车辆百分百密闭拉运、施工现场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清洁、建筑物拆除百分百湿法作业)。

④在保持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道路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洒水等作业频次和范围(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强面源管控力度,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树叶、果树枝、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等;各镇街对一氧化碳高值的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管等应急管控措施。

4.5.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由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及同等学历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②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殊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③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

除保障类工程和应急抢修抢险外,停止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地室外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条件情况除外)。

4.5.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状况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采取停课措施,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涉气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I级应急响应措施和减排比例的规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除特殊车辆外,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国Ⅴ及以下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

②除特殊车辆外,建筑垃圾、混凝土、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散装物料、煤、焦、渣、砂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③鼓励停止使用燃油、燃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消防、应急抢险抢修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和保障生产生活必需的农业机械除外)。

④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管理措施(特殊车辆除外),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实施。

4.6 应急响应的升(降)级与终止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重污染天气预警、升(降)级与解除信息发布情况,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时同步终止应急响应,并同时停止实施各项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的升(降)级与终止的主体及程序和应急响应启动相同。

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对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上报县重污染应急办。

县重污染应急办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在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保障情况、效果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6.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信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媒体应对工作,并引导公众做好污染应对,消除负面舆情影响,正确引导舆论。

7 监督检查与奖惩考核

7.1 县督导检查组检查

由县重污染应急办牵头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县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督导检查组对各镇街、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检查频次,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按照上级要求抽查《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重点大气排污管控企业。

由县重污染应急办协调落实县级领导带队检查制度,坚持检查不断线,重点督促解决应急工作过程存在的落实缓慢、监管不严等突出问题。

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原因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造成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或媒体曝光、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重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7.2 各成员单位督导检查

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分工,在应急期间,依法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制定的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对检查方式、人员构成、检查内容、结果运用等进行明确。同时在应急期间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方式包括检查资料或者现场检查,检查资料包括应急响应的及时反馈、应急响应指令的下达、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记录等信息;现场检查包括公示牌是否按规定在现场摆放、应急响应的措施是否根据企业操作方案执行、污染物排放是否根据要求排放等。

检查人员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县生态环境局。督导检查的具体点位包括我县行政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排污单位、道路保洁等。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利用政府网站、12345市民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行为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8 保障工作

8.1 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镇街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应对措施。

8.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落实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为应急减排清单修编审核、企业绩效分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值守、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3 人力资源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4 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渠道,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各成员单位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及时更新负责人、联络人通讯录,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5 民生保障

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物资、通信、交通、医疗卫生、公共设施等保障工作,保障群众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报备与修订

县重污染应急办根据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并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出台严于本预案的规定,或县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急响应工作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由县重污染应急办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预案修订草案需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日。

本预案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完成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其他成员单位及时完成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修订,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减排清单中包含的企业应按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应急预案报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9.2 宣传培训

县委宣传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加强对本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重污染应急办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内容和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 预(方)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本预案演练,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10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稿)》(蓝政办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11 附录:名词解释

11.1 重污染天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本预案中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度污染水平24小时及以上,或达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续36小时及以上,即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11.2 特殊车辆

(1)悬挂新能源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国家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定义的新能源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5)“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6)用于重大活动保障,获得政府部门批准运营的执勤车辆。(7)军车、警车等其他法定不受限制的车辆。

11.3 环保绩效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要求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将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绩效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或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

11.4 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附件1

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长:李同勃 县委副书记、县长

第一指挥长:丁相天 副县长

第二指挥长:闫 涛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张 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融媒体中心主任

   宋 楠 县委网信办副主任

   薛 江 县发改委副主任

   任宏涛 县教科局副局长

   杨 龙 县经贸局副局长

   赵欢锋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王娟茹 县财政局副局长

   魏武者 县资源规划局纪委书记

   杨西羊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黄广毅 县住建局质监站站长

   李 磊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刘向峰 县交通局副局长

   徐 昊 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 锋 县秦保局副局长

   邓卫华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 金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公证处主任

   代正民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赵 晶 县文旅体育局党委委员

   瞿 朗 县卫健局副局长

   马 驰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选宏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伟县 气象局副局长

   方旭伟 县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郑 毅 白鹿原管委会副主任

   李 涛 焦汤管委会副主任

   翟 佳 蓝关街办武装部长

   刘 鹏 三里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孟 飞 华胥镇武装部长

   李瑞旭 洩湖镇纪委书记

   勾成勃 普化镇执法大队队长

   张 可 安村镇执法大队队长

   王力波 前卫镇司法所所长

   张 博 孟村镇人大主席

   刘向国 小寨镇副镇长

   齐 蒙 焦岱镇综治网格办中心主任

   周 博 汤峪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王 传 祝玉山镇司法所所长

   陈 平 厚镇副镇长

   刘勇辉 三官庙镇综治办主任

   王艺涵 灞源镇财政所所长

   任 昭 蓝桥镇司法所所长

   张 飞 九间房镇综治网格办中心主任

   孙 浩 辋川镇纪委书记

   张 涛 葛牌镇副镇长

(名单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闫 涛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主任:杨西羊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张 伟 县气象局副局长

成 员:张 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融媒体中心主任

    宋 楠 县委网信办副主任

    薛 江 县发改委副主任

    任宏涛 县教科局副局长

    杨 龙 县经贸局副局长

    赵欢锋 县公安局副大队长

    王娟茹 县财政局副局长

    魏武者 县资源规划局纪委书记

    黄广毅 县住建局质监站站长

    李 磊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刘向峰 县交通局副局长

    徐 昊 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 锋 县秦保局副局长

    瞿 朗 县卫健局副局长

(名单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3

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镇街、县工业园管委会

1.全面负责本区域或所负责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2.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区域、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落实。

3.督导本辖区或所负责企业涉气工业企业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并按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4.开展本区域或所负责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引导公众及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5.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辖区或所负责企业的相关工作现场核查,并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物等现象的宣传、巡查力度。

7.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委宣传部

1.指导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

2.指导、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所属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3.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健康防护、公民绿色出行和企业自主减排的宣传工作。

4.及时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5.牵头做好印刷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

6.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委网信办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

2.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发改委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组织电力行业涉气企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督导电力行业涉气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3.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4.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县教科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按照污染级别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弹性停止户外活动和弹性停课应急措施。

3.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及重污染天气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意识。

5.及时汇总各镇街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

6.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经贸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导除电力企业、供热企业外的涉气工业企业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3.负责职责范围内民生保障类工业企业预审工作,并提供保障类企业名单和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规定落实限产、停产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措施;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停产、限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5.依法依规归集、共享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信用信息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各部门报送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汇总并上报至西安市信用管理办公室。

6.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公安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大对冒黑烟和高排放车辆管控力度。

3.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负责牵头实施户外大型活动管控的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应急管控措施。

5.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交通疏堵工作,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6.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大气污染治理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力度;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县财政局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保障,将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

2.会同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交车减费降费政策。

3.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资源规划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负责指导落实政府储备土地的控尘措施,加强对所属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3.加强对砂石料场的巡查检查,严禁非法开采旱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4.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县生态环境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等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目标的落实。

4.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支持和督促涉气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会同县经贸局督导涉气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倡导污染减排。

5.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差异化管控工作。

6.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开展检验机构柴油检测线监督检查,强化货车超标排放监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重点用车企业污染防治。

7.加强对所属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8.会同发改、经贸、公安、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按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曝光典型违法案例。

10.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县住建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督导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制作“一厂一策”公示牌;监督、检查全县在建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源清单;提供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3.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城管执法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督导出土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所属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备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适时增加城市道路吸扫、保洁频次;提供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3.加大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管控工作。

4.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物等现象的查处力度。

5.配合公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综合执法过程中,及时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发现城市街面流动摊贩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6.督导全县餐饮单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7.及时汇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8.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县交通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3.配合县财政局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公共交通减费降费政策。

4.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国省干线公路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5.督导汽修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供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6.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县水务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督导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与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负责提供水利工程使用的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3.严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堆砂场和堆放物料的违规行为。

4.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督促涉农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3.负责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农业生产的散煤替代检查;开展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加强所属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5.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县文旅体育局

1.负责在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

2.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县卫健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预警相关信息。

2.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医疗保障货车白名单(国Ⅴ及以上车辆或新能源车辆)。

3.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4.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组织加强疾病救治力量。

5.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县应急管理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开展相关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救治救援等工作。

4.管控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5.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县市场监管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按职责对销售的煤炭、石油产品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加大定点煤炭经营网点煤质抽检工作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制度。

3.协助城管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管。

5.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县气象局

1.编制和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向市民和管理对象发布本行业、本领域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相关信息。

2.负责气象条件探测观测、分析、预报,建立气象数据与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数据共享。

3.按照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部门相关工作的现场核查,并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县司法局

1.审查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规范性文件。

2.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国网蓝田县供电公司

1.负责统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用电负荷情况。

2.完成县重污染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4

蓝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