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蓝田县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明确细化被考核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22〕16号)和《西安市耕地保护激励奖补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蓝田县耕地保护考核评价,是指县政府对本辖区内各镇(街)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条耕地保护考核评价范围为本县行政辖区内所有耕地,耕地面积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为准。
第三条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对象为本县行政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
第四条各镇(街)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下发后开展,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期。
第五条耕地保护考核评价遵循“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六条县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考核办等部门成立县级考核组。《蓝田县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将纳入县级考核方案。
第七条各镇(街)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范和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应及时提取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及变化情况的监测调查、审批等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级考核组按照各自职责,对各镇(街)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各镇(街)按照本方案规定,每年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执行情况自查,根据年度考核标准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资源规划局书面报告耕地保护执行情况。
(二)由县考核组抽调人员对各镇(街)耕地保护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具体由县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落实。
(三)县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打分、排序,确定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不高于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镇(街)数量的20%,提出拟激励对象名单,经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资源规划部门,参选市级激励资金奖励评选。
第九条镇(街)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根据得分(100分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且无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合格;不足8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耕地保护考核评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不具备激励奖补资金资格: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2)因土地违法问题被县政府、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列为省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域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3)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4)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发生其他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或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未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力和义务,不进行耕地和种植等农业生产,未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未建设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突出;
(6)未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7)未严格按规定使用耕地保护激励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耕地提质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镇(街),以及考核中在耕地数量质量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镇(街),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并追责。
第十三条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各镇(街)不得篡改、伪造相关数据,一经查实,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对因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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