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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制定辖区减排方案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落实中、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配合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检测站点,组织实施辖区污染源监督性检测、应急检测。
七、在辖区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落实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后督察工作,接受中省生态环境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
八、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九、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指导协调和督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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